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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修正 中國體育人士來台停留可達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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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五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中國宗教、產業科技、體育、傳播等專業人士來台限制與眷屬隨行規定。中國體育人士來台協助台灣體育代表隊,如績效良好,在台停留期間由原先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說,這次修法作業是配合行政院引進高科技人才,提升國內科技技術水準,並推動台灣亞、奧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工作的政策指示。這項草案將報陳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發布實施。

劉德勳指出,原先中國大陸專業傳播人士來台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規定須在兩個月前提出申請,修正草案予以放寬,如有緊急情況,時間上並沒有規定要多久前提出。

此外,這次草案增訂放寬大陸地區演員來台拍片,得申請其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台;也開放大陸宗教人士來台到政府許可的宗教研修學院研修宗教教義,停留期間最長可達1年。

劉德勳說,過去中國大陸專業人士來台申請時要附回程機票,草案修正後,如果在台停留期間超過六個月,回程機票可以免去。

他表示,中國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台協助台灣體育代表隊,經體委會考量後可以延長其在台停留期間,草案規定,如績效良好,在台停留期間由原先六個月延長為一年,如為辦理亞奧運培訓,停留期間可以達六年。

劉德勳說,這次修正草案也增加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及體育專業人士在台停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原則上同意可攜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同行,讓其在專業與家庭有兼顧的空間。

他表示,這次草案修正希望中國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以團進團出的方式,以避免如中國國家統計局副局長朱向東在台參訪時獨自行動,發生泡溫泉意外致死的類似意外事件。

陸委會說,這次修正也採取多項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大陸專業人士來台行程或日期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入境三日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對於未依前項規定隨團入境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刪除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延長的規定」、「賦予邀請單位對於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事由消失時的通報義務」等,加強對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後的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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