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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台灣郵政享專營權 適法性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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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二日電)台灣郵政今天下午將揭牌,交通部長蔡堆表示,郵政法明定交通部設立的國營中華郵政享有專營權,台灣郵政承接原有權益義務;行政院副秘書長陳美伶說,中華郵政改名,沒有任何法制面問題,但仍會尊重立院,提出相關修正案,若未完成修法,也不影響台灣郵政適法性和營運。

外傳有民營業者擬改名中華郵政,陳美伶受訪時說,中華郵政已登記變更名稱為台灣郵政,但仍保留中華郵政名稱,暫時不接受別人申請使用這個名稱。

蔡堆、陳美伶和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上午在新聞局召開記者會,說明中華郵政改名事宜。蔡堆指出,「郵政法」明定交通部設立的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專營權,先決條件是交通部,且是國營,董事會上週通過改名台灣郵政後,已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為台灣郵政,承接中華郵政所有權益和義務,專營權沒有問題。

蔡堆表示,這次的改名,交通部有三大立場:客戶的存簿、儲金、保險、用郵等權益不受影響;目前台灣郵政最辛苦是郵遞部分,將來唯一機會是發展國際物流,國際能見度很重要,現在是適當時機;員工權益絕不受影響。

陳美伶指出,中華郵政主要法源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和「郵政法」,外界質疑法律未變更,為何名稱可變更?她說,中華郵政前身是在交通部隸屬之下,是事業機構、行政機構性質,九十一年為因應國際化和自由化,將它公司化,員工身分從原來的行政機關人員,轉變成私法人的公司成員,為讓權益獲得特別保障,才制定中華郵政設置條例。

她表示,設置條例內容規範行政機關轉化為公司的應有權益保障,否則單獨的私法人、公司有設置條例,現在絕無僅有,只剩漢翔公司有這樣的條例;在法制上,本來就不該對私法人的公司,採法律設置條例形式,但為保障員工權益才訂設置條例。

陳美伶說,「郵政法」第三條規定中華郵政是交通部所設的國營郵政公司,重點在於交通部隸屬下的國營公司,從事所有郵政業務,這是實質要件和前提;至於公司名稱,上述兩個法律都沒有特別規範,也就是既然是私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受公司法規範。

她強調,上週中華郵政董事會決議變更公司名稱,沒有逾越法令;法律目的是規範權利義務事項,名稱變更,對員工、客戶權益和公司本身的郵政專營權,沒有任何影響,所以「沒有改制的問題,純粹是公司名稱改變的問題」。

陳美伶表示,行政機關改組或裁撤,法律因程序繁複,往往無法配合修正,「行政程序法」明定如果管轄權變更,法律來不及配合修正,可用公告方式做變更,對組織或機關名稱有彈性處理空間,不是非要法律通過。中華郵政改名在法制面無任何問題存在,但行政院會尊重立院,將提案送立院,將名稱做變更。

媒體追問,在野黨揚言立法院新會期將阻止相關修正法案通過,陳美伶回答,若未完成修法,也不影響台灣郵政的適法性和營運;她舉例說,中央信託局也有設置條例,也是行政機構,兩年前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公司登記,雖然條例至今未處理,適法性和營運仍不受影響。

至於下一波國營事業更名計畫,鄭文燦說,會就個案審慎評估,方案成熟後再對外公佈,各界不用猜測;不管是工會、勞工或在野陣營,若有意見、不了解或誤解,各部會會本於權責好好溝通,有些疑慮是因為資訊不足。

如果民眾對中華郵政改名提出司法訴訟,萬一官方敗訴,更名是否恢復?鄭文燦說,這是假設問題,中華郵政改名台灣郵政,各相關權益都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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