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物副作用的定義 》
任何一項藥品根據它的作用機制不同,而在人體可能有著一系列不同的藥理反應。一般而言,使用藥物所產生的藥理反應90 %以上,也就是我們需要的「治療作用」;而剩下的10 %,並不是我們所需要的或樂見的,我們通常就會稱它們為「副作用」或「藥物不良反應」。一個「完美的、理想的」藥物在適當的劑量下,應可以達成100%我們所需要的「藥理作用」,而沒有其他我們不需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醫藥進展尚無法達成這樣的理想,因此藥物都可能有程度不一的副作用。
世界衛生組織(WHO)對「藥物不良反應(副作用)」所下的定義為:『 藥物在人體上所產生的一種不舒服、有害性或未預期的反應。通常是在正常劑量下,藥物使用於預防性給藥、診斷、疾病治療、或改變生理功能時所發生的反應。』
而美國食物藥品管理局(FDA)的定義則比較廣泛些,其內容為:
任何一種藥物使用在人體上所產生的副作用反應事件,包括下列幾種:
(1)在專業執業中,使用藥物產品的過程所發生的一種副作用反應。
(2)藥物劑量服用過高所造成的一種副作用反應,不管是意外或有意的。
(3)因藥物濫用所造成的一種副作用反應。
(4)因停藥(drug withdrawal)所發生的一種斷癮反應。
(5)任何一種藥理作用顯著的失敗。
《 何謂「可能的」與「常見的」副作用 》
在一般常用劑量下,藥物副作用發生率通常是以百分比來表示,例如發生率1%也就是說,在一百個使用這個藥物的人中,就只有1個人可能會發產生相關的副作用。這個副作用的百分比來源絕大部份都是藥廠在藥物上市前安全性臨床研究所得到的結果。然而這個發生率仍會因種族、性別、年齡、遺傳和個人健康狀態、使用劑量、藥物交互作用以及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它只是一個供參考的統計平均值,並非絕對值。
「可能的」與「常見的」副作用,兩者的定義並不相同。「可能的副作用」應是指所有可能發生的副作用,且不論它的發生機率高低;「常見的副作用」應是指副作用發生機率的敘述,例如一般定義「常見」的發生機率大約是在10%左右、「少見」為1~10%、「罕見」為1%以下。
《如何避免以及處理副作用》
因個人的體質不同,對藥物的反應可能出現的副作用不盡相同,也較無法預期。只要適時適當的處理,一般並不會對人體產生太大的危害。在就醫時應詳細告知醫師自己藥物過敏史,例如吃過哪些藥,曾經發生過怎樣的過敏反應等等,來儘可能避免可預期性的副作用發生。
一般常見、輕微的副作用,例如頭昏、口乾舌燥、皮膚癢、腹脹、腹瀉或便秘、昏昏欲睡等症狀,通常身體會慢慢適應而症狀逐漸減輕,可於回診時,告知醫師處理。但若症狀持續數天或更嚴重時,則應就醫尋求處理,不必等到藥都吃完回診時,才跟醫師反應。
但若產生不尋常的症狀,例如嚴重之噁心或嘔吐、暈眩、喉嚨痛、黃疸、腹絞痛、發燒、寒顫、異常疲倦、肌肉酸痛、容易出血或瘀傷、皮膚紅斑或紅疹、嘴巴潰爛、流鼻血、視覺異常、呼吸困難、血尿或尿液顏色變深等等情形,則應馬上就醫。
如果萬一產生副作用會影響日常活動或工作,例如頭昏或昏昏欲睡等症狀,建議應多休息或避免從事相關活動,例如開車、騎車以及其他需要專心注意力的活動。
另外,使用藥劑之後出現新的症狀或徵兆,也應儘快與醫師或藥師討論。值得注意的是,副作用的出現有時不一定是藥物本身所引起,也有可能是疾病本身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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