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 可公布虐殺動物者姓名並罰鍰
【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六日電)台灣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虐待動物者的罰鍰,並增加處以影響其名譽的裁罰,也增訂條文對於嚴重虐待動物、宰殺犬或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宰殺的動物,都處以罰鍰。
修正第十條條文新增規定,對動物不得有「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此外也不能在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使用暴力、不當電擊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傷害性方式標記。還有,對動物不能未經人道昏厥,就予以灌水、吊掛、放血等。
另外,修正條文新增規定,對於捕捉動物非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不可使用的方式,包括:爆裂物、毒物、電器、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的其他種類槍械、獸鋏等,否則經主管機關發現,可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
對於買賣寵物業者的規定,修正條文也新增明定,買賣寵物來源應該由合法的動物繁殖場或寵物店,以杜絕非法買賣與繁殖寵物。
在罰則部分,修正條文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以及宰殺犬貓或禁止宰殺動物者,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而五年內若再違反兩次以上,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飼主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以逕行沒入動物,進行緊急救護,而雇主也不能再到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動物,更不能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工作。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