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公民建議

茅於軾(見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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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4日訊】國務院法制辦:

值此全國法制日即將來臨之際,我們鄭重建議: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誠然,勞動教養制度是特殊時空環境下的歷史產物,如果說在建國之初它還對社會穩定起過階段性作用的話,那麼在「依法治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業已入憲的今天,延續半個世紀之久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越來越悖逆於時代的潮流,嚴重阻礙了國家的法治進步。

首先,勞動教養制度直接侵犯我國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為4年,明顯違憲。

其次,勞動教養制度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的等上位法相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現行的勞動教養屬於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卻賦予了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

其三,勞動教養制度與我國也已簽署的國際公約無法接軌。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依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理應在正式批准《公約》儘快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信守《公約》的責任和義務。

其四、從政治管理的角度來講,勞動教養制度堪稱當代中國的一大弊政。

該制度成形之初,是為了配合「鎮反」運動的臨時應對之舉。改革開放後,為了處置不夠刑事處分的違法人員,再度激活了勞教制度,並實現了勞教對像向普通違法行為的轉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來,勞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強化,另一方面也開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驅動下,勞教制度成為幾乎無所不包、隨意性極大的剝奪人身自由處罰措施。

勞動教養制度的存續和膨脹明顯的違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構建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的執政方向,具體弊端如下:
1、勞動教養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

2、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樣的行為不構成刑事處罰,而適用勞教行政處罰時卻高於刑罰的拘役刑。

3、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警察罰」,打破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

4、勞動教養隨意性強,公安機關擁有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使原本已經過大的公安權力進一步膨脹。

5、勞動教養是完全封閉式的匯報審批,根本不公開,也不能辯護和辯論。

6、勞動教養成為錯案、冤案的溫床,檢察院不批捕或退偵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證據不足超期羈押案件都可以轉為勞教。7)在利益驅動下,一些公安部門甚至利用勞教處罰權搞部門創收。8)勞動教養日益成為打擊迫害上訪、舉報、維權公民的工具。9)勞動教養是實施差別待遇的處罰,不僅內外有別,而且等級、身份有別。這從公安部1992年發佈《關於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通知》就可見一斑。而且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刑訊逼供、栽贓陷害等職務違法行為幾乎從來不適用勞動教養。

諸多事實表明,亂象從生的勞動教養制度不可能給中國社會帶來真正的長治久安,它的巨大負面效應足以讓中央政府改弦更張、從善如流,反思現有的治理模式,從而推動立法部門早下決心,儘快廢除這一於理不合、於法無據,嚴重背離親民、愛民政策的勞動教養制度。

我們認為:國務院既然曾經批轉過這個試行辦法,也應當對此辦法是否違法負有監督責任,理當對這一違法違憲辦法的廢除盡些責任。因為它關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兩極選擇,更體現的是官貴民輕或民貴官輕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興,紅頭文件和領導講話就是「法」。然而法治興,則必須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啟動違憲審查、廢除勞動教養就是捍衛國家憲法的尊嚴,剝奪了各級領導的法外之權,此舉有望進一步緩解官民矛盾,促進民生福祉。

胡錦濤總書記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切實抓好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各項工作,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別強調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特別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為全社會作出表率。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綜合運用各種監督形式,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我們認為:時值今日,進行違憲審查、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條件都已經完全成熟。可以說,勞動教養制度的廢除與否,將是「人治中國」與「法治中國」的分水嶺;將成為「文明中國」與「野蠻中國」的試金石。

為此,我們再次強烈要求對勞動教養制度進行違憲審查,或立即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堅強決心。

敬請國務院積極配合此次公民違憲審查呼籲行動為盼。

2007年11月29日
聯署簽名:

茅於軾(經濟學家)
賀衛方(教授)
胡星斗(教授)
郭世佑(教授)
張鳴(教授)
夏業良(教授)
俞梅蓀(法學家)
孫國棟(學者)
趙國君(學者)
范亞峰(學者)
王俊秀(學者)
笑蜀(學者)
姚立法(民間政治活動家)
韓三洲(學者)
黃卉(學者)
張星水(律師)
韓一村(律師)
譚雷(律師)
楊子雲(記者)
李方平(律師)
李和平(律師)
賈承霖(律師)
斯偉江(律師)
萬延海(民間公益人士)
李詠(法學者)
馬福祥(律師)
汪席春(律師)
郝勁松(民間公益人士)
丘建東(民間公益人士)
塗金燦(學者)
李蘇濱(律師)
杜鵬(律師)
呂進(律師)
程海(律師)
魏汝久(律師)
楊大民(律師)
章立輝(律師)
張建國(律師)
王利平(教授、律師)
林小建(律師)
黎雄兵(律師)
李敦勇(律師)
羅居劍(工程師)

(轉載網絡)(//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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