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論出版自由
【大紀元12月4日訊】近聞中山大學內部刊物《民間》遇中共專制暴政當局蠻橫非法查封 [1],不僅如此日前還出動執法大隊(極可能是秘密員警幕後操控)非法搜查扣押主編翟明磊的私宅物品。在 21世紀的大上海上演了一場西方中世紀才有的鬧劇[2] 。著名人權英雄郭飛雄被閹法院執行中共至為明顯的政治迫害竟以所謂[非法經營罪]名枉法判刑五年,罰款四萬!這是愚不可及的胡氏專制暴政公然強暴自由知識份子的又一起重大罪孽!而日本歸國優秀留學生馮正虎先生因為編輯出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 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出版物,竟被大上海三級法院以 [非法經營罪]硬判三年徒刑! [3]《中共憲法》第35條抽象規定公民有出版自由權,然而在眾多行政規章中則惡意將該項自由權剝奪得一乾二淨。 [4]
出版自由主要涉及誰有權行使出版權?是否需要政府許可?是否存在事先檢查或審查批准?是否允許猛烈抨擊政府及公眾人物?是否許可議論政治,宗教問題?就出版物的內容追究法律責任區分到底是蠻荒的專制法還是現代社會文明法律的區分標準 :是否允許真實事實、公眾利益及良善動機抗辯?
凡是任何公民個人及公司均有權行使的,凡是無需政府或任何其他部門許可的,凡是無須事先審查的,凡是允許猛烈嚴厲批評政府及公眾人物的,凡是允許議論任何政治宗教信仰的出版權利皆是真正的出版自由,反之必然是虛假的出版自由。中共專制暴政下 ,個人或公司完全不存在所謂出版自由權,任何出版單位均必須經層層審批,必須獲得出版許可書號,同時還須經嚴格的事先檢查即所謂自律(自閹) [5]閹法院從不考慮採納真實事實陳述抗辯或為公眾利益及良善動機抗辯理由,最典型者乃是第105 條之顛覆國家政權罪及煽動顛國家政權罪條款皆無 “採用暴力”要素.世界各自由民主國家同類法律條款皆明定必須 “採用非法暴力”推翻民主政府才構成犯罪;因為公民有權採用自由選舉方式決定由誰執政.
中共專制暴政有關出版自由的規定惡意採取抽象肯定具體否定的公然欺騙的策略,抽象肯定是為了欺騙國際社會愚弄國人,而具體否定則是為了一黨之私不顧國家民族的根本長遠利益,以達到其繼續依暴力恐怖加謊言維持其非法無知缺德乏能的專制統治以便繼續瘋狂掠奪民膏民脂之罪惡目的。
1 出版自由的基本概念
出版自由是思想、言論、結社、宗教信仰、學術、講學等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項基本自由.因為思想自由若沒有言論、出版自由作為前提,則人們根本無法自由進行思想交流爭論,從而無法對社會產生實質性影響 . 宗教信仰、學術、講學自由若沒有出版自由支撐,同樣無法釋放其教育公眾交流分享的社會功能,進而將嚴重阻礙科技的發明創造.因此出版自由與上述其他各項自由密切相關不可分割.
西方新聞出版自由的發展與歐美民主的發展同步.在意識形態層面,出版自由的先驅者是17 至19世紀的自由思想者諸如彌爾頓,密爾,絡克等.他們在宏觀方面強烈反對君主政體,而在微觀上則極力主張限制神權和國王的權力.此種為出版自由爭辯的自由理論,是一種基於自然權利的個體主張的權利 .因此, 出版自由是由自由思想者提倡的個體權利.
伏爾泰曾指出:言說與寫作實質上是人類的一項自然權利 [6]。英國布萊克斯通大法官早在18世紀中葉即指出:”出版自由,並不意味著冒犯或暴力.出版自由是一個自由國家的基礎:對出版物不作事先審查, 但不排除出版後對其涉及刑事犯罪問題的審查.任何自由人均有權在公眾面前展示他的理性見解;若禁止其這麼做,即破壞了出版自由.但若他發表的出版物內容不合適,誤導或非法,他就必須承擔他冒失行為的後果 .”[7] 英國權威憲法史專家湯瑪斯則認為:”從歷史的觀點看,出版自由是指除受民事和刑事法律對出版物的限制的制約外,任何人或任何公司均得自由出版報紙或雜誌而無需事先獲得官方許可.” [8] 亦即除了依據民事誹謗,煽動誹謗政府或道德危害極大的內容之外 ,任何人得自由出版書, 小冊子或報紙而不受官方事先審查.
約翰密爾以19世紀統一教的觀點譴責權力對自由壓制的問題 : 只要他不損害其他個體的權利,個體有權自由表達他的觀點;良好的社會視自由表達為一項基本原則,旨在使最大多數人民享受最大可能的幸福.他認為若人們對某一見解保持沉默,即可能使真理蒙塵 .因此自由表達乃一個健康社會的基礎 [9]。密爾在其《論自由》書中應用該自由表達原則:若所有的人持有同一見解 ,但有某個人持不同意見,該所有的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令其沉默;否則這個異議者, 如果他有權力,就會有合法的理由讓所有的人閉咀. [10]
美國偉大的發明家本傑明佛蘭克林言及:”如果出版自由是為了自由討論公共舉措的適當性和政治見解,那麼讓我們盡情享受此種自由.但若它意味著人們可以自由地相互侮辱 ,誹謗,中傷,我本人寧願遠離此種自由;為了我們自已不被辱駡的特權,我們的立法者應對此種自由作出某些必要的限制. [11]
因此,出版自由是指任何個體或公司均得自由出版任何書,報紙,雜誌,包括音相圖畫藝術作品,而無需向政府申請許可,同時政府無權事先對任何出版物實行檢查查封或查扣。
2 英國出版自由簡史
英國1688年的光榮革命在全球範圍內首次使得議會權力超越王權,而激勵西方自由主義的主要理論家是約翰絡克. 他在其《政府論》主張:為了共同安全和公眾利益,人們決定將在自然狀態下的基本自由(自然權利),部份權利委託給政府,因此而定立的社會契約,旨在授權政府代表人民保護個體安全和權利。
直至1694年,英國一直有詳細的審查制度.未獲政府許可不得出版任何出版物. 此前50年,在內戰期間,彌爾頓寫出了他為出版自由聲辯的專論. 他強烈地反對政府事先審查制並對之進行了猛烈抨擊。雖然當時對於停止該事先審查制度並未起到多大的作用,但他的出色聲辯仍不失為出版自由抗辯的里程碑 .其主要論點:個體能夠運用理性區分正確與謬誤,辯識好與壞.為了行使此種理性權利,個體必須在自由和公開的場合擁有不受限制的表達自由,由此發展出言論出版自由市場的觀念: 當人們相互爭辯時,優秀的辯論將勝出.在英國廣泛受限制的一種言論是涉及煽動性誹謗政府者構成犯罪.依英國星座法院判例,國王應免受公眾批評,而批評政府的言論則應禁止. 陳述內容的真實性不能成為煽動性誹謗政府罪的抗辯理由,因為該法旨在預防和懲罰所有譴責抨擊政府的言論.
3 早期英國出版受到嚴格的許可限制,對違者處罰極為殘酷
自15世紀印刷術傳至歐洲後不久,出版業在英國和整個歐洲即受到了極為嚴厲的審查 [12].在TUDOR王朝時期,通過了許多《叛國法》用於處理通敵叛國問題.它授予皇家指定出版特許官的特權 ,若沒有該特許官簽發的出版許可,任何出版物均不可能合法地出版.而凡未獲許可的出版物,皆面臨出版許可法庭極嚴厲的懲罰.出版還受到了《專利法》和《專營法》的進一步限制. 在瑪麗女皇時期依星座法院定立的規則,出版受到非常嚴厲的限制.而在伊莉莎白女皇時期,出版受到了更苟刻的懲處. ( Thomas 737).對於膽敢出版被法院認定構成對教會或政府煽動性誹謗罪的處罰是斷肢或處死. (Thomas 737)
4 17世紀上半葉對出版自由的嚴厲限制主要限於政治和宗教原因
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時期,嚴禁討論政治和宗教問題。否則面臨星座法院最嚴厲的鎮壓.1637年星座法院頒佈了一個規則:印刷工藝師不得超過 20個,且每個印刷作坊不得超過兩名印刷工和兩名學徒.由任何不合格的印刷工或未經學徒者印刷的任何出版物的懲處是鞭刑,上頸手枷示眾和監禁.即便原已獲出版許可, 若需加印仍需重新申請出版許可.境外進口圖書僅限於倫敦口岸,須經坎特伯雷大主教和倫敦主教指派的出版許可官仔細檢查,他們被授權沒收消毀所有涉及煽動性誹謗,支持教會分裂,或冒犯的言論的出版物 (THOMAS 738).
1623年世界上第一份報紙新聞週刊面世.出版審查制在國會時代持續 .彌爾頓在《為出版自由抗辯》時聲稱: 根據良心自由地知情,自由地言說和自由地辯論,是高於所有其他自由的最重要的自由.(Thomas 738)
1662年《出版許可法》授權政府全面控制出版業。印刷被嚴格限制在倫敦,約克,及劍橋和牛津兩所大學,印刷工藝師的數量亦限數.(Thomas 738)作者和違規的印刷商根據其違規的性質,被絞死,肢解,上頸手枷示眾,鞭撻或罰款監禁.(Thomas 739)
5 直至1832年以前,無論是否真實事實陳述也不論是否讚譽政府凡未經皇家許可出版議論政府的出版物皆構成犯罪。
1679年《出版許可法》失效,星座法院的12名法官在院長斯克絡格主持下一致認定:未經皇家許可,任何出版有關政府的出版物,不論是真實的還是誹謗的 ,也不論是贊楊的還是譴責,依共同法(common law通譯為普通法,但依英文原意譯為共同法似更準確)均構成犯罪 [13].結果所有的報紙全部停刊,由於缺乏報紙,咖啡屋成為資本投資公眾意見的主要場所. (Thomas 739)
6 出版自由在理論上1695年得以確立
1685年《出版許可法》恢復效力七年,但在1695年再次延續該法的努力被下議院否決, 因此新聞出版審查制度不再成為英國法律.出版從理論上獲得了自由,但在實踐中仍然受到多種措施的限制. [14]
豪爾特勳爵于1704年確認了斯克絡格大法官于1679年確立的上述荒唐原則. 煽動誹謗政府法不僅危及政論作者,而且使得任何發表自由意見者如履薄冰.政府還用對報紙課加印花稅和誹謗法另兩種手段控制出版.故自廢除印花稅後報紙迅速成倍出現.(Thomas 740)每個政黨一但掌權便盡力試圖以煽動性誹謗政府罪名取締所有支持反對黨的出版物 .對報紙課加印花稅,隨後證明嚴重地阻礙了公眾教育於1861年被廢止. 1792年,英國政府頒佈了一份佈告警告人民不得惡意煽動誹謗政府, 並命令舉報此種作者,印刷商和傳播者.
7 完全意義上的出版自由於1832年最終確立
直至1832年通過的《改革法》才使出版自由最終得以完全確立.自此允許對政府和所有公眾人物及公共政策措施提出最自由的批評和猛烈抨擊 .1843年通過的坎倍爾勳爵《誹謗法》,允許以真實的事實及為了公眾利益為由進行煽動性誹謗指控的抗辯[15] .
8 18世紀初美國即無需事先審查得自由出版報紙等刊物,且真實事實得作為煽動誹謗政府罪的抗辯理由
1721年在美國波士頓第一份報紙the New-England Courant面世.在此期間出版報紙無需許可,自由人能夠自由發表異議,但若危及政府的言論則會受到煽動誹謗政府罪的指控 . 後來併入美國憲法的出版自由的概念源於1735年 John Peter Zenger案,增格受到州長煽動誹謗政府罪指控,辯護律師說服陪審團認定增格說的是真話並無誹謗事實, 儘管按當時的英國《煽動誹謗政府法》,即便抨擊政府的言論涉及事實屬實也不得作為抗辨理由,且法官也指示陪審團適用該法.但陪審團一致認定增格無罪.但即便在此著名判例之後,各殖民地總督和議會仍堅持對出版不受歡迎的見解的出版商指控甚至監禁的權力 .
9 自1776年獨立革命始美國即已確立完全意義上的出版自由
在美國獨立革命期間,開國元勳們即將出版自由作為一項須堅持和維護的基本自由權 .1776年《維吉尼亞權利宣言》宣稱:出版自由是自由的一座最偉大的堡壘,且是永遠不受專制政府限制的權利 [16].同樣地,1780年《麻塞諸塞州憲法》宣告:出版自由是一個國家的自由和安全的基礎:因此它不應當受到這個國家的限制 [17].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限制國會制定任何限制與言論自由密切相關的出版自由的任何法律 [18].而1874年《阿肯色州憲法》第2條第6款規定得更為具體:出版自由應永遠保留不受侵犯. 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見,是人類的一項最寶貴的權利;所有的人均得自由撰寫和發表他們對所有問題的見解,並對爛用此項權利承擔責任.在所有的誹謗刑事指控中, 事實直相可以作為證據提示給培審團 ;若提示給培審團的被指控的誹謗事實是真實的,且發表是基於良好的動機或為了適當的目的,則被告應當無罪. [19]
絡克的觀點激勵了法國和美國革命.傑佛遜想將英國和法國兩種主要的自由主義思潮合併,其旨在創立一個為個體提供安全和機會的政府 .他認為積極的出版是教育公眾的基本方式.為了能夠自由地工作,出版必須從國家的控制下解放出來.傑佛遜本人是出版自由導致的誹謗受害者,儘管如此, 在他第二任總統就職演說中強調經不起批評抨擊的政府理所應當跨台![20]
質言之,英國早在312年前便已在理論上確立了出版自由權,而在175年前便確立了完全意義上的出版自由原則。而美國則自其 1721年第一份報紙面世以來從未實行過政府許可出版制也未執行過事先審查制,自1776年始即231年前便已實質上全面實現了出版自由。這正是英美學術科技成果舉世無雙,英美兩個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優秀偉大的民族的根源之一。若沒有包括出版自由在內的諸種基本自由,英國欲成為日不落帝國,美國欲成為世界頭號強國完全是不可能的。
10 當代國際社會出版自由的概況
據2004年至2006年《記者無國界》評估,出版最自由的國家分別是: 丹麥,愛爾蘭,斯絡伐克,瑞典, 新西蘭,拉脫維亞;而新聞出版最不自由的國家則是北朝鮮, 緬甸,塔克基斯坦,中國大陸,越南,尼泊爾,沙特阿拉柏及伊朗.現在全球仍有45個專制獨裁國家 [21],與之相應該45個專制獨裁國家全是新聞出版最不自由的國家,而中共專制政權無疑是其中最蠻橫無理也最下流殘暴的暴政。凡是無新聞出版自由的國家幾乎百分之百均是專制獨裁暴政,因而人民實質上過的是沒有自由的奴隸般的精神心靈極為痛苦的生涯。
北歐諸國均是社會安寧人民生活幸福富裕的號稱為社會民主義國家,其實質則是自由民主憲政的資本主義國家,這與他們的思想、言論、出版、結社、宗教信仰、學術教育的高度自由絕對分不開。例如:芬蘭《出版自由法》第一條規定每個芬蘭公民都有權出版印刷品,無須公共當局的同意,公共當局也不能對出版設置障礙。第五條規定每一個自任老闆和享有充分公民權的芬蘭公民都有權開辦印刷企業。瑞典《出版自由法》第一條規定:出版自由指每個瑞典國民都有發表任何著作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受任何當局或其他政府機構的預先干涉,這種權利規定出版物的內容僅受法院的訴訟,並且除出版物內容同旨在維護公共秩序但不封鎖一般資訊的法律的明文規定相抵觸者外,不得受到處罰。第二條規定:任一出版物在付印之前不受審查,其印刷也不受禁止。此外,任何當局或其他政府機構不得因出版物的內容而採取本法所不允許的行動阻止其印刷或出版,或阻止該出版物在公眾中發行。
出版自由是任何一個自由民主社會的基礎,出版自由與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自由,學術自由,教育自由密切相關不可分割。舉凡自由民主憲政國度,肯定有充分完整的出版自由權;而凡是專制獨裁國家則必定毫無出版自由。人類社會已進入電子資訊時代的今天,即便最專制獨裁的國家也不敢明目張膽地公然宣稱國人不得有出版自由,但它們肯定如中共專制暴政一樣,採用抽象肯定具體暗中否定的勾當。這是極端自私自利的獨裁犯罪利益集團必然採用的手段。因為專制獨裁國不存在任何真實民意的基礎,依當代國際法原則精神實質上皆屬非法政權,正因為這些獨裁者深知其不具合法性,也明知若舉行真實的選舉其根本無法繼續執政。因此它們害怕真相、害怕真理、害怕自由,因為它們本來即屬於生於長於陰溝的產物最見不得陽光。
與記者英雄師濤一樣,翟明磊先生才智超群,文彩出眾,誠實正直,且勇於擔戴,為中國的出版自由扎實努力默默無聞地長期耕壇奮鬥不已豈料如此低調行事仍無法避開中共專制暴政的政治迫害;而馮正虎先生則純屬被中共閹法院逼成為一名為中國出版自由而戰的勇士,並已成為這方面的法律專家;南郭借此機會特向翟明磊,馮正虎先生致敬。希望有更多的記者朋友們公開聲援支援你們的記者同仁,更希望更多的知識份子法律人勇敢地群體發出真實的心聲,因為翟明磊正在抗爭的出版自由權並非屬於哪個人的私權,而是全體國人的公權。此種作為自由民主社會基礎的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之一,正受到中共當局的隨心所欲的非法侵害,抗衛出版自由就是捍衛我們的基本人權。
鑒於中共政權是一個極權專制流氓騙子吸血鬼暴政,中共對中華民族和國人犯下了謦竹難書的滔天罪孽,且早已病入膏肓無可救藥,因而根本不具備改良的任何可能,南郭呼籲國人儘早認清其邪惡本質,中共黨員應當儘早退出該罪惡邪黨,徹底唾棄之,國人拋棄的是思想精神心靈的鎖鏈,贏得的是人的尊嚴,才能享受真正自由幸福安寧的人生。
2007年12月2 日第91個《反專制爭人權和自由維權抗暴絕食日》於加拿大
注釋:
[1] 翟明磊,”《民間》她將含笑死去”,《博訊》2007 年11月 13日;翟先生是當年公開宣稱願意為鄭恩寵冤案作證的記者六君子之一。
[2] 翟明磊”《民間》雜誌主編翟明磊家被抄發佈緊急情況通告” ,《博訊》2007 年11月29日
[3] 馮正虎,《冤獄事件所反映出的中國社會問題》《博訊》2004 年10月12日
[4] 見莫少平《郭飛雄案一審辯護詞》:
I 國務院 1987年《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規定:一,除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二,非出版單位編印、翻錄內部使用的資料性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 必須申辦准印證,方可印製,違者亦視為非法出版活動。
II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機關發佈的《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 凡不是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影帶等,都屬於非法出版物。”.
III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9 年《關於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及新聞出版署1991年《關於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範性檔列明瞭非法出版物的七種主要形式即:①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 “②”盜用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的名義,印製的出版物; “③”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出版物; “④”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⑤”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⑥”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⑦”其他非出版單位印製的供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
IV 199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第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和發行活動。”
IV 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報紙、期刊及其它各種出版物 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V 1998年12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實施了《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非法出版物犯罪依照刑法第225 條第三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
由上述規定可見,中共惡意非法剝奪國人出版自由權的相關規定實質上與英國中世紀的相關法規同等。
[5] 例如: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主辦的 公然規定 :不得談論任何政治敏感問題!同樣規定:禁止涉及法輪功 ,三退及活割話題!大陸中國幾乎所有的網站均有相類的自我閹割規定 .
[6] Voltaire on liberty of the Press.
[7] Blackstone on liberty of the press.
[8] Wade and Bradley,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tenth edition, Longman London and New York. 1985 P.523.)
[9] 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of the Press.
[10] John Stuart Hill on Liberty of the Press.
[11] – Benjamin Franklin (An Account of the Supremest Court of Judicature in Pennsylvania, viz. The Court of the Press, 12 September 1789)
[12] Thomas Pitt Taswell-Langmead and Theodore F.T.plucknett,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 tenth edition, London, Sweet & Maxwell Limited 1946.P 737
[13] 而該荒唐至極的見解卻真到1765年才在 Entick v. Carrington 案中受到After the Licensing Act expired in 1679, the 12 Judges, chief judge坎頓勳爵從司法角度的駁斥.
[14] Thomas Paine, ‘ LIBERTY OF THE PRESS’ 1806潘恩認為,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以前未經事先經過審查並獲得出版許可 ,不能發表任何出版物.革命後廢除了出版審查官,因此可以無需事行審查即可出版了.出版自由從此得以確立.不過,依憲法史專家考證 ,潘恩的說法並不確切.實際上英國理論上早在1695年即已經享有出版自由但真正獲得完全意義上的出版自由是在1836年而非自1688年始.
[15]美國在1732年的增格誹謗政府案中即由培審團以陳述內容真實為由宣告被告人無罪。英國人則在111年之後才修改其法律規定,英國人的保守性格由此可見一斑。
[16] 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76) proclaimed that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s one of the greatest bulwarks of liberty and can never be restrained but by despotic governments.”
[17] the Constitution of Massachusetts(1780) declared, “The liberty of the press is essential to the security of freedom in a state: it ought not, therefore, to be restrained in this commonwealth.”
[18] 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restricted Congress from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closely associated freedom of speech.
[19]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Arkansas Of 1874. Article 2. Declaration of Rights. § 6. Liberty of the press and of speech – Libel.
[20] . Jefferson was a person who himself suffered great calumnies of the press. Despite this, in his second inaugural address, he proclaimed that a government that could not stand up under criticism deserved to fall.
[21] 馬克。帕瑪,《粉碎惡軸心》博大出版社2005年版第 28頁。
──轉自《自由聖火》(//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