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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三十一日電)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言人劉德勳今天表示,台灣籍漁船船主或船長以載運中國偷渡犯為主要營業目的,或是在捕魚過程中有重大過失,致使漁船成為主要運載偷渡犯的工具,相關單位可以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取消相關證照並沒入漁船。
劉德勳表示,根據兩岸條例第七十九條,利用漁船違法載運中國偷渡犯的船長、船員或漁船船主除了將背負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外,還得依法廢止涉案漁船及船長的相關證照,並沒入漁船。目前已經有五艘涉案漁船經主管機關依照兩岸條例處分沒入,還有七艘正在調查中。
劉德勳指出,依照現行規範,查緝偷渡犯的第一線作業係由海巡署負責,之後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若法院判決沒收船隻,漁船將交由法院處理。但若法院為判決沒收,行政機關仍得以依據兩岸條例第七十九條,將該漁船沒入處分。
不過,劉德勳表示,漁業署是案件轉入行政機關之後的負責部會,但漁業署卻非從一開始就介入整個案件的調查處理過程,因此今天的委員會議上決議,未來連同漁業署等相關機關都將從查處偷渡犯開始同步處理,以便日後處理相關程序時能有更齊備的文件與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