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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協商民法草案共識:保證債務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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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日電)立法院朝野今天最後一次協商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保證契約債務」達成負有限責任共識,不溯及既往,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堅持保證契約債務不得免除,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要求不僅全免且應全面回溯間取得平衡點,可望在本會期停會前提報院會二、三讀。

司法委員會中午最後一次朝野協商頗具爭議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主持人、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基隆市)表示,金管會協商代表、參事曾國烈從頭到尾堅持反對保證契約債務應免除,並指出保證契約債務規模約新台幣十兆元,全免恐造成巨大衝擊。

謝國樑指出,除曾國烈外,法務部代表、銀行公會及朝野立委都認為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不應負無限責任,遂達成有限責任共識。

依修正後的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新增「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等文字,意即若被繼承人死後保證契約債務才到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得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徐中雄(台中縣)說,始終都認為保證契約債務受害人相當廣大,不僅應全面免除,甚至需比照弱勢繼承人限定繼承全面回溯;但考量本會期即將停會,且法案有「屆期不連續」問題,為免繼續協商致橫生枝節,使得有共識的弱勢繼承人限定繼承全面回溯都過不了,才同意先放行。

徐中雄表示,對協商共識不滿意但可接受,不過仍為德不卒。他批評金管會為銀行背書,訴求比銀行公會還要嚴格,這根本不是人民的金管會,而是銀行的金管會。

朝野協商也確定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等條文修正,皆依十一月十五日協商共識。

另外,有關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草案達成對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採限定繼承,且全面回溯共識,今天協商時進一步確認。因此,弱勢繼承人限定繼承並全面回溯、保證契約債務若債務人死後才到期採有限責任等,皆為此次修法重點。

此案仍待黨團簽字,若順利,可望於本會期停會前提報院會二、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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