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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 逕付二讀

【大紀元1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三日電)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牽涉勞工罷工權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因各方意見紛歧,多數條文保留,也將送交院會決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共有三個版本,包括行政院版、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等四十七人提案修正版和民主進步黨籍立委余政道等四十七人提案修正版,有不同版本的條文全部保留。

另外,關於國防機關、學校、水電事業、航空管制事業、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事業不得罷工,只能申請仲裁,以及對影響國家經濟發展或國民生活便利有重大影響的罷工,增訂預告和冷卻期等行政院版新增條文,今天衛環委員會也決定保留,送交院會朝野協商。

一讀通過的「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建立誠信協商義務,對於雇主佯裝協商、拖延協商、刻意杯葛協商程序,屬當然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明定事業單位內一定比例勞工加入的工會,當然取得勞方協商當事人資格;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非工會會員給予工會努力協商的相同勞動條件,以保障勞資協商成果,避免損傷工會協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