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京生:提起公訴
【大紀元12月3日訊】我欣賞盧梭。不僅是因為《契約論》,也不僅是源於他的貧民情結,而是我格外欣賞他說實話的勇氣。如今中國,誰的話都要加些水分,為掩飾自己的缺陷,不惜顛覆常理。統治者利用超強的輿論優勢,肆無忌憚的編織謊言。而一些”英雄人物”,在正義的光環下,也習慣性的將真實與自身缺陷掩蓋。人們越來越遠的偏離真實,使實話成為稀缺,成為珍品,想之不易,獲之不易。一段時間內,我幾乎要否定道德的現實意義,連實話都不能保證,道德底線從何而言?沒有底線的”道德”是什麼意義上的”道德”?民主也由於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被解讀的面目全非,此論與彼論之間有著天壤之別。人們似乎更多關注的是”真理”,是”正義”,而全然忽略了謊言所產生的巨大傷害。我無法想像,偏離真實後的”民主”會是什麼樣子,我不敢相信,建立在普遍謊言基礎上的 “民主”會帶給人們公正與幸福。
可以理解為:以上看法是為自己的懦弱辯解。也早有人善意的告誡:見好就收,不要繼續醜化自己,畢竟你也是有些身份的人,畢竟你代表了某些東西。在這些善意的人看來:真實顯然不具有積極意義。真是高抬我了,我的”反意”僅僅源於中共的欺騙,我的理想也僅僅是希望我們的社會能夠真實一些。我令一些人很失望,但願這種失望不要影響到追求信仰的年輕人。
檢察院在毛澤東去世後,在一片呼喚法制的氛圍中,重新恢復職能。在中國,多一個部門,多一項法律,沒有什麼實際意義。程序上的變化,並不會必然的產生公正,只是多了一些吃”官飯”的人。平反冤假錯案,人們自然的想到法律,以為只要有了健全的法律體系,國家主席,右派就可以免遭惡運。可是,現實又一次無情的證實:檢察院,律師在重新登上歷史舞台後,冤假錯案一樣大量的存在。七九年不算,僅八三年的”嚴打”就錯殺了許多人。在中國,只要權大於法的現狀不得到徹底的改觀,法制的春天就是一個永遠無法實現的夢。
在”炮局”,我的主審官是個女的,在檢察院,檢察員也是一個女的。女人給人的感覺總會好些,至少她們多些情感,多些善良。我一直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那麼多的女人要選擇公檢法司這個職業,幹上這個職業的女人都很難從表面上看到她們柔弱,多情,善良,美麗的一面,這本是她們的優勢所在,可她們卻偏偏放棄長處,與男人論長短。我可不是”大男子主義”,我只是為她們感到很可惜。
坐在我面前的檢察員叫吉霞雲,四十歲左右,歲月的遺痕掩飾不住曾經的貌美,語音也很甜,甜的有些醉人。只可惜,我們的身份不同,一個代表國家,一個是國家就將審判的敵人,而且,人家一定有個溫馨的家,觀賞可以,卻絕對不敢有分享之念。
“劉京生,我是檢察院北京分院的,你的案子已由公安局審理終結移交到我院。我要核實一下你的全部案情。在這裡你可以推翻在公安機關說過的話,只要是事實,我們會為你糾正的,希望你能如實陳述,配合我們的工作。”說話時,她的音量很低,面部表情卻很嚴肅,我想,可能是職業性的。她的話,我感到有些意外,尤其是那句”可以推翻在公安局說過的話”讓我有些動心。我是否可以推翻?推翻可以彌補沒有做成英雄的遺憾,這可是最後的機會,一旦錯過,將會永遠的背負”叛徒”的罪名。我差點就激動起來,看了看檢察員,我實在感覺到自己缺乏的不僅僅是勇氣,還缺乏足夠的精力與時間去應付許許多多的問題和未知的事件。我真的感到有些累了,渴望早些結束這一切。
檢察員並不急於進入正題,她關切的問道:”在公安局是否挨過打,是否有逼供的情節”。我想到了在押送過程中挨的那一腳,可是我沒有說出來。人家也不是審訊,只怪自己多話,開車追不上你,有什麼可自豪的,還非要說上一句”我是開公共車的,整天在人堆裡跑”不踢你,踢誰。純粹自找。我回答檢察員的是:”公安對我不錯,沒有人打我,也沒有逼供的情節”。聽到此,檢察員道:”那你就重新將案情敘述一遍。”
這個過程只進行了兩天,我沒有翻供。檢察員也沒有提出任何疑問。我們合作的很好,很愉快。不過,這只是我個人的感覺。事後我才得知:我遇到的是一個執意想要制裁我的人。我沒有得罪她,我很配合她的工作,我也很自信自己的表現近似完美,我博得了炮局、公安、法院諸多人員的同情,可就是沒有得到檢察員的理解。我想,也許不是她的錯,是她過於鍾情於自己的事業,在她眼裡,只有罪與非罪,沒有法外情。在中國,最需要的其實是這樣的檢察官,不被個人的認識,個人的情感所左右。
我被提起公訴,罪名是”反革命宣傳罪”。當年由於沒有《刑法》,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五十年代初制定的《懲治反革命條例》。根據此條例,結合我的偷車與印刷、張貼、傳播反動刊物的事實,檢察院建議判處我十五年徒刑。(當年檢察院有這種匪夷所思的建議權)可後來的情況發生戲劇性變化,諸多原因使我免受牢獄之災。其一,剛剛遭到滅頂之災打擊的左傾勢力復活,指責鄧小平、胡耀邦的平反冤假錯案造就了右傾勢力與反革命的猖獗。鄧小平在權衡利弊後,果斷決定嚴厲打擊左傾勢力,畢竟這種勢力是針對他個人的,而右傾勢力針對的是制度,對他個人的威脅相對小些。其二,《刑法》草案出台,雖然沒有正式實施,也對當時的定罪量刑產生巨大影響,尤其對政治案件的審理,他們顯然謹慎了許多。其三,我沒有反革命的故意,即不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我沒有文章,沒有成型的理論,沒有多少文化知識,更多的只是牢騷,抱怨。其四,我遇到一個有同情心的法官。她駁回了檢察院的起訴,認為我的行為不足以構成反革命罪。其五,就是那個”特務機關地址”的事,在他們看來,背後一定有文章,不像我說的那麼簡單。
法院駁回了檢察院的公訴,檢察院又以”盜竊罪”提起公訴。可是,開庭時檢察院卻沒有出庭。在沒有公訴人的情況下一樣可以開庭,可以判決,在法制史上也聞所未聞。
我在記憶數字與人名上是個弱智。電話號碼一定要存在手機上,有過多次交往的人只要一兩個月不見,就是想不起姓名,我也有影視歌壇的偶像,可就是不能隨口說出她們的名字。可是,相見不過兩次的吉霞雲,我卻牢牢的記住了,也許是因為她身上那種相貌與內心的巨大反差給我留下影響深刻,也許是因為我有些恨她,也許……總之,一個能讓人記憶幾十年的名字,自然有她的特殊之處。有人會說”不對,是因為她是你的檢察官”。如果僅僅由於這個原因,我該記住更多的名字。然而,我沒有。
善意的告誡實際上就是希望我終止這段「抹不去的記憶」,停下手中的筆。我選擇繼續。我作不得英雄已經明確地表達很多次了。不做英雄的好處是:我不代表任何別人,只代表自己。至於我自己的形象與未來,無須別人操心。
劉京生2007,11,1。
──原載《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