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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 高院開庭三次審畢

【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八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判馬英九無罪;全案今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在八月十四日判馬英九無罪。案件經上訴,二審在十月十二日首度開庭,歷經三次開庭,於十一月三十日辯論終結。

以下是全案審理大事紀:

2007年二月十三日,檢方偵結。依北檢「96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馬英九遭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餘元。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八月十四日,台北地方法院經過四個月審理後,宣判馬英九無罪,余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八月十七日,台北地檢署決定對馬英九、余文提起上訴,理由包括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爭議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八月三十日,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就馬英九每個月轉匯部分特別費給太太周美青使用,以及以特別費支付馬小九認領、醫療等費用,到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馬英九涉嫌侵佔公有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也於同日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指一審判決多處引據失當,且應該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錄影。

九月三日,高等法院完成分案程序,由刑九庭寅股法官周盈文抽中為受命法官,庭長劉景星擔任審判長,陪席法官王敏慧。

九月十二日,高檢署完成分案,由重案組檢察官林邦樑、王金聰及曾俊哲等人承辦,曾俊哲為主辦檢察官。

十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召開馬英九部分的準備程序庭,馬英九在法庭上強調沒有貪污犯意,也未施用詐術。對證人、相關證物的證據能力,檢辯雙方多引用一審時書狀理由,庭訊進行順利。

十一月二日,高院傳喚台北市主計處長石素梅、審計部有關特別費解釋函令的承辦人劉碧娥出庭作證。雖然檢方認為石素梅的證詞與一審筆錄不同,不過,經辯方提異議,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合議庭諭知,若檢辯對相關機關回覆函文沒有意見,將在十一月三十日進行辯論終結。

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辯論終結。公訴檢方論告指出,特別費是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公款,雖然具有補貼性質,但仍應用於公務所需,不得私人自俸。辯方則認為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並非公款,且馬英九主觀上沒有施用詐術或貪污的犯意,客觀上也沒有貪污的事實,檢察官是「先射箭再畫靶」推定馬英九犯罪。

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部分則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