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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社會局:歲末募款 須符合勸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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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五日電)又到歲末送暖季節,台中縣政府社會局今天表示,公益勸募條例已公布施行,明白規範勸募團體欲發起勸募活動,需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會遭糾正、警告,罰款處分。

社會局說,立意良善的募款活動確實能發揮助人的功效,但為防不肖人士假冒募款名義,騙取社會大眾的愛心,中央於去年五月公告施行公益勸募條例,以便有效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保障捐款人權益。

社會局指出,公益勸募條例明白規定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可以發起勸募活動,但需事先申請許可,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社會局表示,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並非所有人都可以發起募款活動,勸募團體要發起勸募活動也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勸募活動如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也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社會局說,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發起對象等相關事宜已規範的相當清楚,但仍有部分人士不清楚,經常會熱心幫案家發起勸募活動,甚至在媒體公開勸募帳戶,殊不知這些行為已違反勸募條例的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予以制止糾正、警告,如果仍不遵守規定,則可處三千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不等罰鍰,希望各界遵守規定,以免愛心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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