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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黨政媒不得介入原民文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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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原民文化基金會設置後應規劃原民廣電專屬頻道及普及服務,其節目製播得委由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條例也規定,黨政人士與媒體不得介入董事會,董監事應利益迴避。

院會上午三讀已獲協商共識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基金會未來工作除以推廣原民文化教育為主,還可經營原民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且節目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為避免黨政人士介入基金會董事會運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及非國籍者等,不得擔任董事。第十七條明定,基金會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董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董監事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條例第五條規定,基金會創立基金為新台幣兩千萬元,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捐助;第二十四條規定,法人或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會者,應予獎勵。

關於預、決算方面,條例明定基金會會計年度與政府一致,基金會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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