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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得不良債權AMC 須現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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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台灣未來銀行出售不良債權(NPL ),無法再以沒有管理制度而從中圖利了,金管會將訂定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將要求標得不良債權的AMC,必須以現金購買,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交易,出售的金融機構需提足損失準備。

有鑒於過去銀行出售不良債權,因欠缺管理、監督制度,其中衍生諸多弊端,金管會上週邀集部份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討論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的相關條文,除了在公告出售流程部分增加限制,對於出售之後的管理,也訂定了多項新規定。

首先,該注意事項中規定,金融機構要出售不良債權,必須經由董事會同意,而且必須是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其中四分之三同意,才可出售;且未來出售不良債權,不能銀行要賣多少就賣多少,金融機構必須委託如鑑價公司、財務顧問在內的「公正第三人」,訂定不良債權的底價,以昭公信。

在公告出售不良債權後,金管會也鎖定「買受人」訂出多項的新限制,包括要求NPL的買受人必須以現金購買,且「契約簽訂的付款條件,應與公告的付款條件相同」,只要契約簽訂後,付款條件就不可以變更;此外,金融機構簽約購買NPL之後,如果賣方遲遲未能拿到款項,賣方就應提足損失準備,以使會計報表更符合現實。

銀行業者解釋,過去有些銀行出售NPL給資產管理公司(AMC ),買方AMC不以現金購買NPL,而是開立一年期的支票,到期後又換票,導致出售NPL的銀行,在賣出NPL多年後,還拿不到應有的款項。

此外,新的應注意事項中也要求,如果買賣雙方設定了「附條件交易」,例如購買NPL的資產管理公司,未來催收收回100元,必須給予賣方50%的「利潤分享」,就得在拍賣合約中,明定具體的回饋內容與事後稽核方式,以避免買方藉由延遲處理NPL的方式,迴避應該給予賣方的利潤分享部分。

對於有擔保的不良債權,金管會未來也將明文限制,得標的AMC公司,如有融資需求,必須向第三方銀行辦理融資,不得向原銀行借款,以杜絕過去債務人私下找人頭標下銀行拍賣的不良債權,再轉而向原銀行融資,結果是銀行被剝了二次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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