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自行購藥符相關規定 可列費用扣除
【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自行購買藥物是否可列醫藥費用扣除?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如合乎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特種藥品,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醫院、診(療)所住院或就醫證明等相關資料,在申報醫藥及生育費用時,予以扣除。
有民眾表示,母親因病住院,須使用特殊藥品,醫院無該項藥品,要自行購買使用,其藥費可否列報醫療費用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需符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如要申報扣除,須符合相關規定,除就醫證明外,包括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證明,書明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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