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移送選委會主委? 北市:中央擴大解釋
【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十九日電)中央針對明年大選領投票方式爭議,擬以刑法移送並撒換地方選委會主委因應,這個構想引發各界討論。台北市選委會總幹事葉傑生今天表示,選舉的違法行為依選罷法規定法辦,不能以刑法混用,以往也無此案例,中選會的引用是「擴大解釋」,很離譜。
葉傑生表示,北市選委會依法決議執行選務工作,中選會卻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命令」,破壞地方選務工作,中央才應以刑法先將自己移送法辦。
北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也說,「移送」只是由檢方偵辦,不代表構成犯罪。
葉慶元說,依市選委會的組織章程,市選委會主委任期三年,行政院只有任命權無免職權,此外,更換地方選委會主委後,市選委會的決議也不會改變。
不過,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的流程,地方政府與選務機構也有不同解讀。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黃呂錦茹日前表示,縣市選委會主委依慣例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或派任,經市選委會報請中選會,再由行政院頒發派令。
她說,若要撤換地方選委會主委,也須有違法事證,經地方選務機構採合議制討論,再報請中選會,中選會以合議制討論做出撤換決議,才能撤換。
市選委會官員則指出,由於選務工作在地方辦理,需要地方政府配合。依慣例,中央在尊重地方政府前提下,地方選委會主委多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或任命,再由提市選委會向中選會提名,經中選會呈報行政院核派。
不過,官員也表示,中選會也可不經此模式,依法簡化,直接由中選會派任。
對於爭議不休的領投票方式,中央打算以換地方選委會主委因應,官員說,選罷法相關法條未特別規定主委撤換方式,以往也沒有相關案例。
官員也指出,這次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領投票方面的爭議在於地方政府違背中選會決議,因此,撤換選委會主委比照任命方式,派任者即有權撤換,由中選會提報行政院後,即可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