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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受僱者皆可申請育嬰假違者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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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刪除申請育嬰假的受僱者公司員工規模的限制,即無論公司大小,受僱者任職滿一年以後,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同時,也新增罰則,雇主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下午三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使符合「性別主流化」意涵,對性別多元與差異的理解與包容,因此,將法案名稱由「兩性平等工作法」修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他條文也配合法案名稱修正。

修正條文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以後,每一位子女滿三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不得超過兩年。刪除過去員工規模三十人以上才能申請育嬰假的限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估計將影響到約九十萬企業。

修正條文也規定,受僱者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產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其他不利處份。若雇主拒絕受僱者依規定提出產假、育嬰假等,因此受到損害者,雇主應該負賠償責任。

性別平等法修正後,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該給予陪產假由兩天放寬為三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勞委會估計,雇主將增加新台幣兩億多元的支出。

過去規定受僱於三十人以上公司者,在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的疾病等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可以請家庭照顧假,此次修正放寬至受僱於五人以上公司者即可申請。

在罰則方面,除新增雇主不得拒絕員工申請育嬰假,違者可處罰鍰一萬以上至十萬以下之外,修正條文也規定,雇主若違反性別平等法規定,對求職者或受雇者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遇,包括:招募、教育訓練、福利、薪資、資遣及解雇等就業歧視,罰鍰調高為十萬至五十萬元。

除此之外,修正條文也將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招募、甄試、進用、升遷、提供教育、各種福利及薪資等不得因性別及「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雇主以保障多元性傾向者的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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