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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第五十八、六十五條條文,未來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者,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由交通部定最低投保金額。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會上午討論公路法第二、二十七、五十八及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將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的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無黨團結聯盟提異議,交由黨團協商;公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決議維持現行法條文;公路法第五十八、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則經三讀通過。
民進黨籍立委李昆澤等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搭乘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或遊覽車客運業大客車的乘客,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無法獲得合理賠償保障,為保障大客車乘客權益,提案在公路法中增列大客車客運業應依交通部指定的最低投保金額,投保乘客責任保險。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十二月六日初審通過,將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修正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險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現行公路法第五十八條條文規定,「公路機關應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十二月六日初審時認為,考量部分公路路面寬度不足及受到地形環境等限制,難以拓寬改善或闢建替代路線,若強行規定,實務上難以執行。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將條文中「應」字修正為「得」字,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