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八日電)有些林務局的林管處在「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今天公佈實施前,已經設置資源共管機關,但新辦法條文只規範這些共管機制「得」而非「應」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管機制,引起外界質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農委會則保證原住民的意見會被合理採納。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李桃生在原民會的辦法公佈記者會中表示,阿里山林管處去年十一月成立「林務局阿里山鄉鄒族生態旅遊自然保育共同管理委員會」,即已經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共同管理機制的精神設置。
李桃生說,阿里山鄉鄒族生態旅遊自然保育共同管理委員會成立以來已經開會五次,上次會議有原住民提案要在原住民部落轄區內採取森林副產物愛玉子的議題,由於山林產物的採取還是要回歸森林法授權的子法規範,因此,共管會還會繼續討論,但預期會尊重鄒族原住民的意願。
他指出,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已經規定,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傳統領域土地上,原住民得依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而且,共管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十八人,當地鄒族原住民代表佔二十一席,因此,原住民的意願預期會被尊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也說,新辦法對已經設置的資源共管機制只規定「得」而非「應」與當地原住民建立共管機制,主要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只規範未來劃設的國家公園等治理區。
夷將‧拔路兒表示,原民會認為有些林務局的林管處在資源共管辦法公佈前已經開始有共管機制在操作,例如雪霸國家公園去年十一月與賽夏族簽署共管會,如今應可依共管辦法加強落實共管,他前幾天遇到阿里山鄉陳鄉長,對於阿里山鄉鄒族參與的共管機制,給予高度肯定,因此,共管機制應可落實。
不過,夷將‧拔路兒也說,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實施一段時間後會檢討,如有需要,還是可以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