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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上將特別費改為上將職務加給

【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軍人待遇條例,在不影響軍人實質所得原則下,法制化軍人待遇。其中,特別把上將原支「特別費」併同專業加給,改以「上將職務加給」支給。

立法院院會下午處理軍人待遇條例草案,國防部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現役軍人待遇是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為法制化軍人待遇,在不影響軍人實質所得原則下完成全部十九條立法。

條例第十一條明定,現役軍人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失蹤,在未停役或未確定死亡前,仍依其現役待遇發給在台家屬。除上述原因以外辦理停職者,其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或薪額之半數。

若現役軍、士官因案停職,經審議、偵查、審判終結,未受撤職、休職處分或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者,應補發停職期間本俸或薪額。

條例參照兩性工作平等法等法令規定,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俸級年資計算。

由於條例第三條將軍人待遇種類區分為本俸及加給,為取得軍人待遇一致性,除將上將軍官原領「薪俸」改為「俸級俸點」,另於第五條將上將原支「特別費」改為「上將職務加給」,並符體制。

條例明定現役軍人中的志願役軍人依俸級及俸點給與「本俸」;義務役軍人另以「薪額」定之,月支數額依實服役日數覈實計發。

另外,條例參照現行規定,明定後備軍人經核准晉任者,於召服現役或志願再服現役生效之日起,依其新階核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