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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協商初步共識 教師可組工會但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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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教師可望組工會,但不得罷工;此外,協商共識也放寬組工會人數限制,刪除勞工加入工會的年齡限制、強化工會自主管理及避免勞工因籌組工會受到不當對待。

教師工會的會務假部分,朝野協商共識為學校組成的「企業工會」,其理事長、理事或監事於工作期間內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得給予公假,時數由學校與企業工會協商定之,若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可能被處以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規定,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的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的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但朝野協商共識降低組工會人數限制,「組織工會應有勞工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勞工加入工會的年齡限制部分,也由「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改為「勞工有加入工會的權利與義務。任何自然人、組織或企業不得阻撓勞工該項權利」。

為避免加入工會的勞工遭遇不當對待,朝野協商條文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不得因勞工發起、加入、參加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就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其他禁止項目包括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就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此外,雇主也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也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進入事業單位辦理工會會務。

若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違反上述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裁決認定者,處雇主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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