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私校法 強化私校內部監督機制
【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減少對私校的行政干預,但擴大司法協助,並強化私校內部監督、內控機制與資訊公開,也設置監察人與公益監察人機制,未來經許可在中國地區或技術合作的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備案後,得在中國設台商學校。
依新修條文,未來私校採一法人設多所學校制度,自然人、法人為設私校,應先設「學校財團法人」再設學校,但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確立學校經營權與行政權分離原則。
學校主管機關的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得加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充任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職權與學校法人監察人相同。
若當屆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導致下屆董事於原董事任期屆滿後四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使學校法人有受損之虞,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
若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導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校校務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職務。法院解除董事職務後,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選任一人以上的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
私校收入應全部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支出,若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學校基金運用。賸餘款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於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的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設立的其他學校。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校預算編列的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到預算年度終止日。
因應少子化趨勢,建立學校多元發展機制及鼓勵措施,增訂學校合併法源及規範,私校也得不經停辦方式,由設校法人申請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或轉型為其他文教社福的社團法人。
配合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的外國法人得依法律規定,於台灣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的外國法人,得於台灣設立私立高中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外國籍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