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十七日電)雖然國際公海並未規定不准捕鯊,但有些國際組織卻要求各轄屬漁船捕獲鯊魚後不得有「割鰭棄身」行為,部份國家甚至禁捕。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漁船前往特定洋區作業或與其他國家漁業合作前,一定要先熟悉並遵守作業洋區或合作國家的漁業相關規定。
漁業署指出,許多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WCPFC)、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IATT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 (IOTC)、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 (ICCAT) 等均已訂定相關規範,要求各會員國轄屬漁船捕獲鯊魚後,不得有「割鰭棄身」行為。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科長蔡天享指出,鮪延繩釣漁船的漁獲物中會有約 10%到 20%的鯊魚混獲,因考量漁船實際作業時,仍有鯊魚混獲其中,台灣已配合這些漁業管理組織訂定相關規定,要求漁船在公海捕獲鯊魚時,務必遵守。
蔡天享說,相關規定包括捕獲鯊魚時必須「全魚利用」,禁止「割鰭棄身」;漁船船長必須詳實填寫作業情形記錄表,漁船應保留完整記錄表影本至少 12個月;鯊魚鰭與身必須同時同批轉載、卸運 (並保有證明文件),且運抵卸魚首站時鯊魚鰭與身的重量比例不得超過 5%;漁船進出港口時若船上載有鯊魚漁獲,必須事先向港口國確實申報鯊魚漁獲數量。
他強調,不同國家的捕撈鯊魚規範相異,例如帛琉嚴格禁止漁船在帛琉海域內捕撈及傷害鯊魚,任何意外捕獲的鯊魚,無論存歿均須立即釋放,船上也不准存放、載運鯊魚鰭與身等漁獲,因此漁船進入帛琉水域前若捕獲鯊魚時,最好不要進入帛琉水域。
此外,密克羅尼西亞和其他國家,雖未明文規定禁止捕撈鯊魚,但也會限制合作漁船不能以鯊魚作為主要漁獲,若是合作漁船鯊魚漁獲比例太高,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規作業漁船而被處分。
因此,蔡天享指出,漁船前往特定洋區作業或與其他國家漁業合作前,一定要先熟悉並遵守作業洋區或合作國家的漁業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