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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可選擇罰2次錢 換無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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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謝肇明/綜合報導〕酒後駕車被警方查獲,我國法律對酒駕者處分,分行政罰及刑事罰,在司法程序中,酒駕受到的處罰也有不同,甚至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的被告,還可選擇罰兩次錢,換來沒有前科紀錄。

酒後駕車被查獲,酒測值在0.25至0.55之間,但未發生車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行政罰鍰,可罰1萬元至6萬元。如果酒測值在0.25至0.55以下發生車禍,且此車禍確由駕駛人駕車所致,酒測值雖未超過0.55,除了罰鍰,另將移送地檢署;酒測值超過0.55,不管有無發生車禍,已觸犯公共危險罪,除了罰鍰外,也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謝肇晶表示,檢察官若收到警方查獲的酒後駕車案件,檢方認為被告以緩起訴為適當者,開庭時會先詢問被告,是否同意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換緩起訴處分,若被告同意,除了要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外,先前的酒駕行政罰鍰仍要繳交,但被告不會留下公共危險罪前科紀錄。

但被告不同意緩起訴,或情節重大者,檢方則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移法院審判,若被告被法官裁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

謝肇晶檢察官說,酒駕者若被法院裁定可易科罰金,差別是,依行政罰法明訂「一事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酒醉駕車只繳交刑事罰金,先前的違規罰鍰免繳,但會留下公共危險罪的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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