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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GHS制 勞委會環署消防署將公告實施

【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四日電)行政院勞委會今天宣佈,十九日將公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的實施日期與第一階段適用化學GHS制度的物質,原則上,將由勞委會、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把原來法規列管應分類標示的物質,於三十一日前公告為第一階段適用前述標準的物質。

勞委會表示,勞委會、環保署與內政部消防署公告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的物質,將在一年緩衝期準備後,於明年200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步實施以工作場所為主的化學品GHS制度。

勞委會說,前述宣佈是緣起於台灣已於APEC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承諾,將遵照APEC決議,在200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The Globally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of Chemicals)。

為使台灣各部會推動化學品GHS制度的時程儘可能同步實施,勞委會表示,經召開GHS跨部會協調會議,決議今年底即這個月三十一日前,先由勞委會、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將原來法規列管應分類標示的物質,公告為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的物質,並在一年緩衝期準備後,於明年底同步實施以工作場所為主的化學品GHS制度。

配合這項新措施,勞委會定十九日公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的實施日期與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的物質。

勞委會指出,化學品GHS制度係依據化學品健康、環境和物理性危害的特性,提供化學品全球一致的分類準則,以免使用者混淆不清,甚至發生化學品災害,且化學品在跨國貿易需重新製作標示而增加成本等問題,所以聯合國推動化學品GHS制度,以統一化學品的危害圖示、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為配合推動化學品GHS制度,勞委會已經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並於十月發佈,這項規則的重點內容有四項。第一項是將現行危害物質採交通運輸九大類的危害標示系統,改為三大類共二十七種危害類型,納入健康危害的標示,另以危害圖示增加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第二項是規定僱主應指定專人負責運輸及工作場所標示系統的轉換。第三項是明訂由上游製造商或供應商應提供危害物質資訊與下游使用者或使用的事業單位責任。第四項是要求僱主執行危害通識計畫、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加強計畫執行之PDCA原則及使勞工接受危害物質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