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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
【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明訂買賣寵物來源應為合法的繁殖場或寵物店,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
條文的「虐待」定義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需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針對夜市或市場頻傳不肖業者以動物用作遊戲贈與的物品,條文規定不得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虐待動物,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也不得在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此外,任何人不得因為肉用、毛皮用,或餵飼其他動物的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也不得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的屠體。
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功能喪失或死亡,或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的動物,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情節重大或兩年內再犯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