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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
【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林長順台北十四日電)總統陳水扁不服台北地院對國務機要費案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十月間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陳總統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原裁定,將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裁。
台北地院合議庭十月五日拒絕返還國務機要費案機密卷證,同時裁定相關卷證並非機密。包括陳總統及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名被告,以維護憲政體制為由,提出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八、四一九、六二七等解釋意旨,向高院提起抗告。
高院十月初依大法官第六二七號解釋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抗告案,並在十月二十三日以陳總統「當事人不適格」,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吳淑珍等四人部分則抗告駁回。裁定指出,陳總統依法可提再抗告,但吳淑珍等四人本應無抗告權,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