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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陽光法案在哪裡?

【大紀元12月11日訊】 最近在網路中討論頗為熱烈的問題,主要來自中共中央黨校林哲教授在《檢察日報》的一篇文章,質疑中央既有的「幹部收入申報制度」與「年終考核制度」應該是抑制權力脫軌的「緊箍咒」,但是這些年的實踐表明,包括胡長清、成克傑、陳良宇、劉志華、鄭筱萸等重大貪腐案件,幾乎沒有一起是通過這兩項制度發現的。這些動輒百千萬元的貪腐數字,既沒有在收入申報制度中被發現,也不是通過考核制度而暴露的。更嚴重的是,「申報制度」和「考核制度」不僅發現不了他們的問題,而且每年都在為這些貪官提供「廉潔」、「合格」的證明。

   財產公開申報制度起源於230年前的瑞典,至今一向有「陽光法案」之稱。只要發現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間存在差距,官員就必須作出解釋與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即便沒有證據證明是非法所得,也會被認定為是灰色收入而進入司法審判。因此對於那些公開收入與奢華生活明顯不符的幹部,就容易被打出「原形」。

   中共「十六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年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約占黨員總數的千分之一點六;而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國共查結商業賄賂案件31119件,涉案總金額70.79億元。這也顯示財產不明已成為問題官員癥結所在,如何遏制官員利用手中的職權聚斂財產,並建立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把其個人與直系親屬資產狀況核實並公佈於眾,成為大陸學界近來熱門討論的話題,只是「陽光」至今卻一直未露臉。

   中國當前關於財產申報的規範主要是1995《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及2001年《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但是前者實際上是一種「收入申報制」而非「財產申報制」;後者由於缺乏資訊公開,財產是否申報、申報狀況是否屬實、有關官員財產來歷不明是否受到追究等問題,公眾並不知情。而這兩者都只是屬於部門法規,也未上升至法律高度。中國早在1994年就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但至今立法一直沒有完成。二○○六年實施的《公務員法》也曾一度討論公務員「財產申報」的陽光條款,但是中央最後在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還是選擇了前者,使中共對外宣稱防腐的決心也大打折扣。

   從邏輯上講,發現不了問題的制度本身一定存在著嚴重的缺陷。而問題的關鍵,大陸學者認為就在於「結果的公示」。結果的不公示意味著暗箱的存在,顯出對隱瞞行為的一種有意識的袒護和鼓勵。於是,一年一度的幹部收入申報和年終考核就成了一種形式或擺設,不再具有發現問題的功能。大陸媒體報導也認為目前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的阻力主要還是來自於領導層,使得整個過程徒有一半形式,成為學者口中「半截子民主」。如果有申報而缺乏公開,財產申報制度最終可能流於形式,或因缺乏公眾監督而難以落實。──原載台灣《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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