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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
【大紀元12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法律規定,駕駛酒測容許值超過0.55,即涉刑法公共危險罪,一名楊姓機車騎士酒測值達0.66,酒測器沒問題,但士林地方法院罕見地判他無罪,原因是,合議庭認為楊某當時的生理平衡檢測過關,不構成法條後半段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要件。
38歲楊姓男子今年7月,於台北市內湖酒後騎車行經金龍隧道口,內湖警分局攔檢發覺他說話有酒味,酒測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0.66,被依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法辦,並被檢方起訴。
審理時楊某坦承喝酒,但表示他當時生理平衡項目均合格,認為自己「可以安全駕駛」不違法。判決指出,刑法規定行為人除服用酒類等物外,尚須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才構成。
至於醫學文獻認為,酒測值0.5者將出現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現象,但所指的,是一般人喝酒後呈現的狀況,因個人體質不同,仍須從個案檢驗。
本案合議庭傳喚執勤警員證述,得知警方因發現楊某口吐酒味,才進行酒測,攔檢前未發現有何異常駕駛行為,又合議庭詳閱楊某生理平衡檢測紀錄,包括直線步行後迴轉、雙腳併攏抬腿30秒不動、輪流使用食指觸摸鼻尖、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及用筆在兩個同心圓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一個圓,結果均合格。
合議庭認為,從生理平衡檢測等客觀證據,都不能證明楊某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故審結後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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