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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漢生病人 離院樂生病友也可獲補償

【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日電)攸關樂生療養院痲瘋病友權益的「漢生病人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草案」,立院今天協商達成共識。主持協商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雷倩表示,除目前仍在樂生療養院的病友可獲補償外,已離院者也可獲每年以新台幣一萬元計的補償。

雷倩(台北縣)下午受訪時表示,基於保障樂生病友的權益,協商時朝野一致同意「先處理人、後處理地」,也就是照顧與補償病友的條文務必要有結論,經討論後達成具體共識。

她說,初估可獲補償者約一千零五十三人,每人均可獲得新台幣二十萬元的名譽損失補償外,其中已離院者,自離院日起算至條例施行前,每年補償一萬元。

至於目前仍未離院者,雷倩指出,仍依據先前協商共識,1945年至1961年住院者,住院期間每年補償十萬元,1961年至1982年住院者為八萬院,1982至條例施行前住院者每年補償三萬元。

到於引起爭議的樂生療養院區應否被指定為古蹟,雷倩表示,中午協商再次確認,草案第八條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設立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樂生療養院為國家古蹟」的規範,交院會表決。

雷倩指出,朝野經協商另同意應成立「漢生病人人權小組」,由衛生署長擔任召集人,漢生病友為副召集人,下設十五名至十九名委員,病友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專責漢生病友的權益保障與監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