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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
【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日電)依據礦業法規定,礦業權者應在每年元月,向主管機關提報前一年度礦業情形及新年度施工計畫。台灣經濟部礦務局提醒礦業權者,務必在明年元月底前把相關計畫提送礦務局,未依期限申報者,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礦業法規定,礦業權者每年一月應將前一年度礦業情形及本年度施工計畫,造具明細表冊,向主管機關申報;且施工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的採礦工程技師簽證。
礦務局表示,2008年礦業施工計畫需在明年元月31日前提送礦務局,由礦務局依據年度施工計畫辦理監督礦場作業及相關安全事宜,以符合法令規定,預防礦害、礦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