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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昨通過大廈第三保規定

【大紀元11月8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立法會昨日通過修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的決議案,強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必須購買第三者保險,承保額最低水平為1千萬元。至於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廈,則不受規例限制。新修訂的規例預計於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政府明日在憲報刊登。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法團即使已盡了責任,適當管理和維修大廈,大廈的公用部份仍可能發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法團及業主可因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因此,法團應為大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確保業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由於違例建築物是非法的建築物,業主應盡快清拆,因此,規例不會強制規定法團就違例建築物所引致的法律責任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多位議員支持新修訂的規例,又認為規例訂明,有僭建物的大廈不納入第三者保險保障範圍安排恰當,以免守法的業主,因個別不負責任業主的行為,而要承保較高水平的保費。而民主黨議員涂謹申就要求將大廈僭建物都列入承保範圍,保障被僭建物有物體跌下擊傷的途人。另有議員亦認為,應容許舊樓數幢樓宇合併購買1份保險,減輕業主的負擔。

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表示,將僭建物列入承保範圍,有違現行法例,令業主無動機處理僭建物,亦會令保費上升,對其他業主不公平。房協及市建局有不同計劃資助需要維修的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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