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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聯合推薦候選人條款 立院表決封殺

【大紀元1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六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下午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所提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有關政黨可聯合推薦候選人修正案,院會二讀表決不通過。

台聯所提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主張兩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單一席次選舉同一選區同一政黨,不得推薦兩位以上候選人,推薦兩位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院會表決時,出席立委共一百九十六人,贊成者僅九十人,反對者為一百零六人,台聯原擬提重付表決,但王金平勸台聯「不用了啦,時間是大家的」。台聯提案遭否決不通過。

表決時,民進黨立院黨團支持台聯提案,被台聯開除黨籍的立委廖本煙(台北縣)也投下贊成票。國親立委投下反對票,親民黨籍立立委林惠官(不分區)、劉憶如(不分區)、林正二(平地原住民)未出席;國民黨籍立委李顯榮(台北縣)與陳朝容(彰化縣)等也未出席。

至於無黨團結聯盟針對選罷法已完成二讀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有關凡受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條款提出復議,朝野協商並經院會確認,復議案成功,回歸現行選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但條目改列第二十六條。

選罷法原第三十四條明定,曾犯貪污、內亂、外患等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此外,親民黨籍立委傅(山昆)萁(花蓮縣)對現行第九十條之一,有關查賄規範提修正案,主張應明定「經登記為候選人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使得論斷是否應以賄選處以徒刑或罰鍰,要求檢調單位查賄應有明確起算日。

立法院會決議,僅將原第九十條之一條目變更為第九十九條。條文規範對於有投票權之人,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者,即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