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五日電)立法院法制、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農田水利會得運用現有資產及設施,從事或投資各項事業,收入應挹注農田水利會財源,但從事或投資事業的範圍、申請程序、投資審核及營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為強化農田水利會長各項條件與能力,提高會長候選門檻,初審通過條文除仍規定須年滿三十歲,具會員資格持續兩年以上,還須具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或現任農田水利會長或曾任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此外,條文新增排黑條款,凡受宣告強制工作的保安或流氓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完畢或完畢未滿五年、受其他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曾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而被解除職務、曾犯投票行賄、收賄、妨害投票或競選、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等情況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草案規定,農田水利會基層營運組織水利小組費用,得由主管機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農田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代繳。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書面報告指出,今年中央政府補助各農田水利會費約新台幣二十二億兩千八百六十萬元,補助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約五億元,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工程補助約二十億三千萬元,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搶修及復建補助約八億八千萬元。
草案規定,農田水利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利用職務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利用職務關係從事與農田水利會無關之商業活動、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洩漏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的資訊,使他人或不法利益;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參與審議、承辦或監辦採購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或同一戶籍親屬利益時應迴避。
罰則部分,草案規定,有選舉權人或對有選舉權人、候選人或對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等賄選行為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