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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辯論反方 須十五日前向台中選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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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五日電)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中選會將為第三案及第四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分別是民進黨的討黨產案及國民黨的反貪腐案),在全國性無線電視台各辦理五場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有意擔任公投反方代表者,須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向中選會提出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否則無法出任。

中選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公投法第九條提出的公民投票案,由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或行政院代表反方;同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反方代表中,其中至少應有一人是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的反對意見者。

中選會說,到十一月十五日前,如果沒有反對意見者提出申請,立法院或行政院也沒提出反方代表,那第三案及第四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將僅辦理正方的意見發表會。

中選會表示,依「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公投提案領銜人及反對意見者,在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若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得備具申請書向中選會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及募集經費。

如為反對意見者申請時,並應檢附聯名成員名冊,聯名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也就是一千六百五十一人。相關法令及申請書表件已登載在中選會網站,提供上網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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