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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藍:法部部修查賄標準 定義應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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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四日電)中國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今天表示,台灣法務部修訂查賄標準,行政命令應定義犯行明確化,別讓候選人無所適從。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林惠官指出,現行查賄規範包括文宣品不能超過新台幣三十元等與現實嚴重脫節,形同過份擴充檢方裁量權,檢方裁量權限也應明確化。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明將邀法務部部長施茂林,率調查局局長葉勝茂、內政部警政署長侯友宜就「新修正賄選犯行例舉之修正過程及未來實際查察之認定標準」報告並備質詢。

曾永權下午受訪時指出,國民黨絕對支持查察賄選乾淨選風,但現行查賄標準模糊不明確,國民黨主張法務部重擬查賄犯行例舉,盼以規範明確化為重擬依據。

他說,例如候選人租遊覽車載選民郊遊,有圖利之嫌當然不可以,可是包遊覽車服務選民參加造勢大會,單純接送並無不可,可是現行標準卻過分嚴苛。

曾永權表示,其他像是候選人出席婚喪喜慶場合致贈禮金,現行查賄標準明文不准,法務部擬朝開放「相當金額」為修正考量,但候選人包多包少,其中多少都有交情考量,怎能規範「相當金額」?

身兼司法委員會召委的林惠官指出,候選人出席類似如廟會等活動是否要表示心意,也因為現行查賄標準嚴格規範,造成候選人困擾,反給予檢方過份擴充裁量權,且就算事後法院判決賄選不成立,檢察官也無須負行政責任不盡公平,應一併檢討

法界出身的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不分區)表示,訂定查賄標準不應在金額數字打轉,關鍵在於有無犯意。假設法務部定兩千元為標準,但有的選民胃口小,五佰元就把自己一票賣了,這樣的查賄標準有何意義?

他說,如何確保選舉乾淨,非以候選人給了多少金額而定,用不合理數字扭曲選舉制度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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