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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調查局擴大編制與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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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三十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明定基層調查員職稱改為調查官,擴編一百二十人到兩百二十人,調查局也可派駐人員到重要駐外館處等。調查局的人員編制與業務執掌大幅擴充。

調查局組織法原為調查局組織條例,因相關修正條文可允許調查局增加三百餘人,業務範圍可擴及涉外國家安全調查事務,有與國家安全局業務衝突之虞,且修正條文同意調查局可下設廉政處,也與政院原規劃成立「廉政總局」重疊,修法之初曾引起質疑。

不過立院上午院會仍三讀通過,調查局可職掌二十項業務,包括防制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事項;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重大經濟犯罪防制;毒品、洗錢、電腦犯罪、組織犯罪防制;國內安全調查、保防業務、國際合作、兩岸情搜建檔研析;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鑑識及科技支援;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以及上級交代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調查、保防事項。

調查局可由七個處擴編為十五個處,分別掌管廉政、國家安全維護、經濟犯罪防制、毒品防制、洗錢防制、資通安全、國內安全調查、保防、國際事務、兩岸情勢研析、諮詢業務、鑑識科學、通訊監察、督察、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

因處級單位多一倍,人員編制也大幅增加,包括處長由七人增至十五人、專門委員由十八至三十人增加為二十四至三十六人、副處長三十人,其中十五人由專委兼任,另訂調查局可聘秘書、督察、書記等職稱人員。

另增設政風室以及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的綜合研析,設置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的研究委員會。若因業務需要,調查局可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調查局也可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

調查專員與基層調查員人力也大幅擴編。其中調查專員由二十人至八十人,增加為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調查員改職稱為調查官,由現行三十人至五十人擴編為一百二十人至兩百二十人。調查員改職稱為調查官後,視同司法警察官,且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勤務,得請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指派人員協助。

至於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雇用的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佔用書記職缺,繼續雇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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