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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臨時人員納勞基法 權利更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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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八日電)延宕多年的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今天由勞委會主委盧天麟宣布從明年元旦起開始實施;未來包括最低工資、最高工時、資遣、禁止性別歧視、休假、退休金等,都受勞基法保障,不會任意被裁員,權利更受保障。

勞動基準法在1984年八月一日公布施行,適用於製造業等六大行業及大眾傳播業;由於勞工團體不斷陳情應擴大適用範圍,勞基法在1996年十二月修訂,應在1998年底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此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開始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的行業,1998年前陸續指定銀行業、金融及其輔助業、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等約一百八十五萬人適用勞基法;1998年至近年又分別公告指定政黨、勞工團體、全國性政治團體雇用的勞工、公立醫療院所進用的臨時人員等約一萬八千人適用勞基法。

多年來,公家機關臨時人員不適用勞基法,也不受到公務人員的權利保障,經多次陳情與抗爭,前勞委會主委李應元在今年三月曾承諾在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明年元旦開始實施。不過,後來李應元在五月一日辭職,使得這項政策再度延宕。

上午盧天麟特別親自宣布這項政策,更進一步提出他的願景,在2009年底讓所有其他約三十一萬未適用勞基法的受雇「一體適用」勞基法。

以往公部門臨時人員定期契約,無論是休假、資遣、加班等勞動條件,都由各用人單位與臨時人員自行協商,未來適用勞基法後,臨時人員各項勞動條件受到勞基法保障。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藍福良表示,以前公家機關臨時人員的休假由用人單位與臨時人員契約約定,未來公部門臨時人員在五一勞動節也可放假一日,並享有特別休假的權益,可依工作年資長短分別有七天至三十天的特休假。請假規定也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有關退休金方面,自去年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即要求各機關提撥臨時人員勞退金。資遣費部分,在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依當時適用的法令或各單位自訂的規定計算,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按適用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畸零年資,以實際工作日數按月、年比例計算,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此外,以往臨時人員發生職災沒有受到勞基法保障,未來雇主也應依規定補償因職災而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勞工。

明年一月後,約還有三十一萬勞工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外,主要包括工商團體、農民團體、社會團體員工、受雇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其中,外籍看護工部分爭議最大;盧天麟能否達成在2009年底「一體適用」的目標,對他的決心與協調能力將有一番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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