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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從中選會命令 處分有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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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中選會官員昨天表示,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屬於直接隸屬關係,比「一條鞭」關係更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選會有指揮監督縣市選委會辦理全國性選舉之權,地方選委會若是不服從中選會的命令,有違法之虞,過去曾有處分的前例。

官員強調,地方選務人員須服從中選會命令,不是聽地方政府首長命令,將來中選會溝通協調的對象,是地方選委會,不是地方政府首長,希望地方選務人員不要被錯誤的法律解釋誤導,「有些政治人物故意曲解法律」。

他說,地方選委會若不服從中選會的命令,有違法之虞,相關法律包含「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懲戒法」等。對於不服從中選會命令的地方選委會人員,中選會有權力撤換,但希望不要到此地步。

投票所違規 主任管理員遭撤換

官員指出,過去曾有處分的前例。例如高雄縣鳳山市2004年總統大選併辦公投時,曾發生投票所違反中選會「二階段」規定,採用「一階段」的違規事件,當時主任管理員遭撤換。

官員籲地方選務人員 勿被誤導

此外,一九九一年舉辦第二屆國大代表選舉時,有六縣市不顧中選會反對,堅持將「住民自決政見」列在選舉公報上,擔任縣市選委會主委的縣市長被中選會記「警告」處分,當年中選會主委是現在的國民黨主席吳伯雄。

公投與大選同時舉行時,應採一階段或二階段領票,在2004年大選時,也曾引發爭議。當時民進黨主張大選與公投同時領票的「一階段」方式,但隨即遭到泛藍執政的台北市和其他縣市反對,北市並提出「單U型」投票動線設計,也就是「領票、圈選、投票、再領票、再圈票,然後再投票。」

中選會斟酌後,在2004年2月25日決議採取「二階段領票」的「單U型」投票動線設計,讓選民領取「總統」大選選票並完成投票程序後,再領取公投票並完成投票程序,且誤投票匭的票,仍屬有效票。

當時的中選會主委黃石城事後表示,當初「中選會」最終決定採用「二階段領票」,是因為考慮到泛藍民眾拒領公投票,國民黨也反對,選務容易錯誤,甚至可能引發騷動。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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