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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債務排除繼承待討論 官員籲修法應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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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六日電)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今天表示,雖立法院就民法繼承編修正,朝野協商時曾達成父母作保的保證債務不需子女償的共識,但基於考量法的安定性及不溯及既往法律原則,主張對一般繼承對象的義務,不應溯及既往免除,呼籲修法時就回溯適用對象及時間,應審慎考量,盡量限縮。

民法繼承編修法二十二日獲朝野共識,限定繼承以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為對象,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在所得遺產內負清償責任,不設期限,全面回溯,連帶引發父母作保的保證債務,是否不限對象一律免除繼承義務,即「保人死、債務亡」的討論。

張清雲表示,朝野今天協商保證責任是否應從繼承項目排除,但沒有結論,將於週三再討論。法務部主張,擔任保證人的被繼承人死亡前,債權人已可對他請求清償或已請求清償的債務,等同一般債務,均應列入遺產。至於債權人未能請求清償或履行的保證債務,則不必列入繼承標的,不必由繼承人繼承擔負保證責任。

他指出,雖有立委主張修法,讓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在所得遺產內負清償責任,且不設期限,全面回溯,但法務部認為,對已發生的保證債務,若子女不願繼承,應透過現有的繼承機制解決,不能以修法將過去責任一筆勾銷。

張清雲表示,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基本原則,對於一般繼承對象的義務,不應溯及既往免除,否則將影響法的安定性與國家法制化的進展。法律不應隨便更改,回溯將產生否定過去法律的效果,並使人民無法信賴新法,因為法律可能隨時因有更新的法律遭推翻,如此將讓人民質疑為何要守法。

他指出,若對舊有法律不滿,即透過修法並回溯否定過去法律的效果,這種現象若發揮到極致,人民只能自力救濟,形成弱者愈弱、強者愈強,僅能遵從弱肉強食叢林法則的局面。因此,主張修法時就回溯適用對象及時間,應審慎考量,盡量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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