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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魨肉製香魚片吃死人 判攤販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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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蘇福男/綜合報導〕89年間台南市朱姓男子的兩位年幼兒子誤食有毒河魨肉製成的「香魚片」身亡,朱某向販售的杜姓攤販民事求償。台南高分院以杜某非專業人員,難以辨別「香魚片」是否為有毒河魨肉,認定無過失,判杜某不必賠償。

痛失兩子的朱氏夫妻說,他們全家可說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迄今不敢再食用,甚至連魷魚絲也不吃!

食品加工廠老闆判刑

朱家的委任律師表示,把毒河魨肉賣給杜某的高雄加工廠陳姓老闆,在一、二審刑庭均被判有罪,二審時,陳某與朱家和解給付賠償金,目前全案仍由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中。

朱某控訴,88年6月間,他的弟弟與弟媳在台東小野柳風景區購買一些「香魚片」,回家後冰在冰箱冷凍庫,直到89年4月2日,他欲駕車載妻子與孩子到台南縣梅嶺風景區與楠西鄉一帶遊玩,從冰箱中取出冷藏多時的「香魚片」,當作遊玩途中的零食。

當天上午10時許,朱妻與5歲兒子小元、3歲兒子小文都吃了一些,朱妻吃後感覺嘴巴有點麻麻的,小元、小文先後出現腹痛、嘔吐等不適狀況。夫妻兩人覺得不對勁,立刻將兩個兒子送往新樓醫院麻豆分院,當天下午2時許,小文在麻豆分院不治;小元轉送南市新樓醫院,仍延到4月5日晚間身亡。

小文、小元經檢警會同法醫檢驗鑑定,確定是吃了有毒的河魨肉致死。

朱氏夫妻不甘兩愛兒枉死,分別對台東小野柳杜姓攤商與高雄市前鎮加工廠的陳姓負責人提出刑事告訴,附帶民事求償。

杜姓攤商在刑事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朱氏夫妻仍以民事責任向杜某共求償1100多萬元。台南高分院民事合議庭審理時,杜姓攤商說,他是向加工廠陳姓老闆買進「香魚片」在風景區販售,若知「香魚片」是河魨肉做的,他不會販售。

台南高分院依據漁業署公文認定,有毒、無毒河魨的魚種辨別,須由專業人員才能判斷,不能苛求杜某區別該「香魚片」是否有毒,因此販售此「香魚片」並無過失。刑事庭也做相同認定,杜某不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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