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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盟郭泉的第三封公開信 致溫家寶

【大紀元11月24日訊】尊敬的中國政府總理溫家寶先生:

我是中國民主同盟盟員郭泉。我除了代理中石油中石化的59萬名「協解人員」的維權工作之外,還代理了中國工商銀行的13.8萬同樣被強迫「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自謀職業者」中的12萬原銀行職員。上週我給您發出第一封公開信後,中國工商銀行的其餘1萬多維權人員也請我代理了。

上封信我已經做了自我介紹了,這裡就不再贅述了。

與中石油中石化一樣,中國工商銀行也是每年入選《財富》世界500強的盈利企業。2002-2004年,這個銀行企業既沒有通過本係統職工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討論通過,也沒有取得當地職工工會組織的認可,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強行「裁員」13.8萬。

中國工商銀行想方設法「協解」了為中國工商銀行奉獻了十多年、二十年青春的大批老職工們。截止2004年,中國工商銀行13.8多萬職工成了這場殘酷的所謂的「減員增效」、「改革政策」的犧牲品。為了增加了企業的「效」,而讓為這個企業辛苦奮鬥一生的勤勞老實的工人階級蒙受經濟苦難和人格羞辱,這實在是沒有良心的事情!

我的維權工作讓我每天都在流淚。我的本職工作是教學科研,本學期我受僱於三所大學,每週36節課程。6年來,我每學期每週也都是30節以上。以前的業餘愛好是戶外攀登。負責維權的這幾年,我所有的業餘時間就是閱讀並分析我的服務對像提交給我的材料,每天睡覺只有4-6小時。心愛的兒子虛歲才8歲,上小學一年級,正需要我輔導功課,但是我卻在永無休止的接待、視頻、電話、落淚中度過我的業餘時間,而此時我的南師大的教授同事們卻可以去打高爾夫球、喝茶、戶外登山。我的這樣的日子,什麼時候才是個頭呀。

家寶總理,我在電視上也常看到你落淚,你的壓抑住自己情感的表情我最能理解。我知道,我和您的淚是一樣的苦澀,是一個味道。但是,您比我要苦,因為你周圍全是人,你不能嚎啕大哭。而我能,我周圍沒有人,我可以在野外的風中,在我家的衛生間裡放聲大哭。這點上,我是比您幸福的。

現在,11月底了,即將進入寒冬。現在,南京還不太冷,而西北、東北可能已經下過第一場雪了吧。那些被中國工商銀行誤導、矇蔽、欺騙等手段剝奪工作權利,趕出工商銀行,流落社會低層的「自謀職業職工」們,他們過著怎樣艱難的生活呢?他們過冬的煤炭、白菜、胡蘿蔔、大米、白面是不是準備好了呢?我不敢想像!是不是他們懷著對工商銀行的不滿、憤怒甚至仇恨還在準備著忍饑挨餓、冒嚴寒酷暑、冒無數風險到北京上訪呢?我不敢想像!幸虧我在電腦打字,我的淚落在我的腿上,要是我還在過去,用紙筆給您上書的話,估計又要浪費我不知道多少信紙呢。

剛才10點多,一個人陌生人(+8613898700033)給我短信說「你負責的維權人員正在我的辦公樓下集合呢,而大隊的警察在清早就已經就位了。」感覺好像是在怪罪我。我不認識這個給我短信的人,也不知道那些在冷風中和平站立的人是否是我幫助的下崗職工,但是我知道又有人要受傷挨打了。我曾經也是司法幹部,作為今天這些出勤警察的大哥哥,我禱告警察弟弟們手下留情,這些可憐維權人員曾經、現在、未來永遠是我們的衣食父母。

請善待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善待他們!中國共產黨,請善待他們!

中國工商銀行非法出台了一系列損害廣大職工根本利益的文件,鼓勵各省分行裁減人員,並給各行下達了指令性的「裁員指標」,如:

甘肅省分行的工銀甘發[2003]203號文第4、5頁明確規定:對裁員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減員任務的完成情況將與各行班子成員的收入掛鉤,多減員一名,給予5萬元的獎勵,未完成的,扣減5萬元的費用。

四川省樂山市的工銀樂辦發[2003]70號文件規定:裁員計劃是一項指令性指標,必須全面完成。對超額完成減員計劃的行,將按人均人力費用的3—5倍給予獎勵。

湖南省湘潭市的工銀潭發[2003]46號文件中提到「今年省分行下達給我行減員計劃(其中正式員工71人,櫃員合同工10人)屬指令性計劃,省分行要求我行必須按期保量完成,並制定了相關的獎罰措施,我行必須高度重視,將這項工作當作一項重大的改革與發展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工作來努力完成。……」並規定:「市分行將根據省分行的有關獎罰措施實行獎罰制度,多減員一名,給予6萬元的費用獎勵,未完成的扣減6萬元費用。」

於是,在這樣的非法「裁員指標」的命令下,四川省樂山市分行毫無人性的將黃建梅、王世君兩名正在患重大疾病的職工強行解除了勞動合同;四川省成都市工行的女職工岳敏、四川省江油市工行的女職工陳昕在休完產假上班時,被告知沒有崗位,必須「自謀職業」;

江蘇省淮安市工行的領導更為荒唐,職工不願意「自謀職業」就以抓閹的方式來逼迫職工走人;等等,

全國各地都有其「獨特、精彩」的卑劣手段。

中國工商銀行殘酷虐待了為中國的經濟建設奉獻了大半生的辛勤勞動者!

而正是這些辛苦了一輩子的勞動者,為我們建設了這個國家,這個偉大的國家,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工商銀行在有法可依的法制社會中,為什麼可以這樣不考慮整個社會對失業的承受能力,不「以人為本」的進行有效益的改革和人員分流呢?

難道只有以大肆「裁減員工」的手段,逃脫責任才能提高經濟效益嗎?

其實,1998年在實行企業轉制的過程中,中國工商銀行就極大的欺騙了所有職工,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工商銀行從1998年開始正式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工銀髮[1998]76號文件規定第四條「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要嚴格按規定執行。除部份業務骨幹、中高層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人員外,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這條規定,致使工商銀行一大批老職工,他們年齡40歲左右,工齡接近20年,80年代初參加工作,進入銀行時,是作為國家人事局正式招收的幹部編製身份,現在,他們卻因為工商銀行的轉制而成了「合同制」的職工身份,除已是中層以上幹部外,他們都只與工商銀行簽訂成3——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此,他們的命運就被工商銀行控制和主宰了,從此,他們下崗、流落社會底層,無依無靠的噩運就開始了。

在西方民主制度的國家,企業在裁減員工時,是絕對不能這樣不管不顧整個社會對失業人員的承載能力,他們是要考慮「裁減員工」在社會上的生存保障能力。因為西方是民主制度的國家!

所以,中國工商銀行下崗人員的苦難,不只是一個經濟問題,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

中國工商銀行沒有一點社會公德心,缺失社會責任感,還公然漠視國家法律,大肆舉起「裁刀」把那些在金融戰線上辛辛苦苦幹了大半輩子,至今都沒有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正式員工,趕出了他們賴以維持全家生計和自己生存的工作單位,用少量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買斷了他們的合法身份,把他們變成失業人員;同時,也剝奪了他們工作的權利,實際上是剝奪了勞動者勞動的權利;工商銀行把自己對職工的責任和義務推卸得一乾二淨,把沉重的失業、就業壓力和包袱全部推給了13.8萬中國工商業銀行的下崗職工。

中國工商銀行的權貴資本家們「花一點小錢,打發一個龐大的工人階級,奪得一筆巨額的資產,成就一個權貴階級,世上再沒有比這更好的買賣了」。他們怎麼對得起曾經為這個國家每日辛勞的勞動者!

像中國工商銀行這樣沒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在中國不知道害死了、害苦了多少優秀的中華兒女。多少下崗的勞動者被淪落為被到處推委、沒有人格尊嚴的「訪民」?

人心都是肉長的!權貴們,你們到底還有沒有良心?你們還到底是不是人?

中國工商銀行的權貴們(行長們和各級領導們)你們憑什麼在大量「裁減員工」之後,可以拿著十萬、幾十萬、上百萬的年薪?中國工商銀行的現有職工為什麼又可以年年增加工資收入?

中國工商銀行,你們打著改革的幌子,無視國家法律,無視國家政策,悍然破壞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安定和諧。

親愛的家寶總理,我來給您算一筆帳。

中國工商銀行工銀髮[2002]109號文件《關於印發〈中國工商銀行員工自謀職業管理辦法〉的通知》,此文件的第四章第八條「員工自謀職業經濟補償金標準為:(一)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放2500元補償金;(二)一次性支付協議剩餘期限基本生活費;(三)支付安置費1萬元。計算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2500元+當地下崗職工最低基本生活費(月標準)×2×協議剩餘月份+10000元(安置費)

正是因為這個文件,把許多正式職工的命運推向了災難的深淵。

我以一位四川省綿陽市1980年參加工作,2004年年滿42歲的女職工為例來計算,按以上公式,她得到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是75488元,加上10000元安置費,共計85488元。

目前,她還需要繳納社保、醫保基金的年限為13年,直至她55歲退休後領取社保工資。以2004年度四川省綿陽市按社保的繳納100%檔次計算,她應繳納社保基金為2318元/年、醫保基金為989元/年,共計為3307元/年;2005年度四川省綿陽市按社保的繳納100%檔次計算,她應繳納的社保基金為2813元/年、醫保基金為1166元/年,共計為3979元/年,比上年增加672元;2006年度四川省綿陽市按社保的繳納100%檔次計算,她應繳納的社保基金為3166元/年,醫保基金為1297元/年,共計為4463元/年,比上年增加484元;2007年度四川省綿陽市按社保的繳納100%檔次計算,她應繳納的社保基金為3570元/年,醫保基金為1492元/年,共計為5062元/年,比上年增加599元。按照這樣計算,她在余後的13年繳納期限裡,繳納的金額應該是呈逐年上漲趨勢,那麼平均每年按繳納5500元計算,13年時間她應該繳納71500元,她領取的85488萬元經濟補償金減去71500元,還餘下13988元,這就是她餘下13年時間裏的生活費,平均到每月只有103元的生活費(男同志就更低了),2006年該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為160元/月,2007年為175元/月。

所以,請問家寶總理,她目前的生活是不是難以為計,她的生存狀況是不是連養活自己、養活孩子、孝順父母的能力都沒有了?更不用說再把每年物價上漲、自己生病、孩子讀書、父母生病的諸多因素都考慮進去後,可見她的生活壓力之大,生活質量之差。

為什麼中國工商銀行可以把她的生活來源阻斷?為什麼中國工商銀行可以把她和她的家庭推向貧困的邊緣?

是誰給這些權貴,虐待中國勞動者這樣的權力?

家寶總理,您是分管財經多年的總理了,數字一定沒少看。雖然,數字是冷冰冰的,但是生活成這樣的下崗職工的心卻憤怒得出火。

什麼叫水深火熱?

這就是!

溫總理,這樣的補償金標準引發了全國各地「自謀職業職工」的數次維權和上訪。上訪的失業員工們絕不是無理取鬧,他們爭取的是自己合法的權利,要的就是一個公平、公正!

看看當今社會就業的巨大壓力,看看這個社會上所有的招聘廣告,就知道中國工商銀行「自謀職業」的職工們能否找到一份養活自己的工作了。

招聘廣告全部要求年齡在30—35歲以下,對學歷的要求是專科以上,而「自謀職業職工」的年齡和學歷上都不符合招聘要求。自己開店做生意,首先需要本錢投入,然後,需要機遇和技術等等。很多 「自謀職業職工」早已在殘酷的社會現實裡闖蕩得血本無歸了。我每天都在聽到、看到哭訴和控訴,叫血淚控訴,一點也不為過!

大多數「自謀職業職工」在銀行幹了一輩子,除了與鈔票這一工作技能相關的技能之外,根本就沒有什麼一技之長,算盤已經被計算機替代,傳統的手工記帳也被電腦替代了,所以,年齡、學歷、技術上都沒有再就業的優勢。

目前,生存的壓力和艱難,使中國工商銀行的13.8萬下崗職工感覺到自己還不如破產企業的下崗職工,因他們有優惠的再就業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甚至還不如進城的農民工,因他們有退路,回家有幾分地耕種,有幾間房屋可棲身。而大多數自謀職業的女職工都是40多歲年齡,上有老,下有小,孩子都是高中、大學的讀書年齡,父母都是70多歲高齡,失去工作對她們來說生存的壓力就更大,如果丈夫理解也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共同承擔撫養、贍養義務的,日子還能夠將就過下去,如果夫妻離異,女職工自己的生存都是個問題,就更不能承擔撫養贍養的義務了。

目前,迫於經濟壓力和社會地位,夫妻離異、家破人亡的「自謀職業職工」在增加;生病無錢醫治已死和等死的「自謀職業職工」在增加;迫於生活壓力失去信心自殺的「自謀職業職工」在增加;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們的處境將會更加艱難,出現的家庭問題和社會問題也將更加嚴重!

溫總理,我不能再寫下去了,像中國工商銀行的13.8萬下崗職工這樣的殘酷案例看多了會崩潰的。

我的同行張純如女士,是任何一個正直的中國人都知道的最美麗、最正直的女人,她在美國因為每日接觸她要研究的數目龐大的南京大屠殺的史料和照片而死的。她無法理解日本侵華日軍半個世紀前在南京任意虐殺中國人而現在大多數中國人卻將這些虐殺事件遺忘的乾乾淨淨,憤而飲彈離開了我。

張純如女士,是我最敬愛的女人。我和她都認為,最認真的工作,就是去為我們的工作對像而死!

現在,我也準備為我的服務對象,全國所有的下崗職工去死!但是我決不會是自殺!因為,我是鬥士!

說到我的同行張純如女士,溫總理,您一定記得我。我就是在2005年怒砸倭寇首領王直墓的那個南師大副教授郭泉。2000年日本人跑到我們中國人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個倭寇墓,然後每年來參拜一次。我砸掉之後被中國警察一直控制至今,而我砸那個墓一點法律責任都沒有,無論民法還是刑法。

這些都說遠了。溫總理,我不知道您看到這些虐待勞動人民的現象,你是不是只會哭?而我,除了禁不住地落淚之外,還會衝到衛生間大口大口地嘔吐!

以下是我派出的調查統計工作人員收集、審查並提交給我的中國工商銀行下崗職工的血淚控訴:

附件一:江蘇省工商銀行的下崗職工(軍隊轉業幹部):「我們該怎麼活下去啊?」

我們是江蘇省工商銀行的軍隊轉業幹部,中共黨員,2002年4月,我們在不瞭解中央有關政策的情況下,受原單位的宣傳鼓動和誘導,說銀行改制、減員增效,上級硬性要求裁員,因此被迫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後來我們知道,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政策、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企業軍轉幹部是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即使是「關停並轉」的企業,也應該給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轉幹部下崗的生活補助政策,確保我們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們幾個人曾多次向原單位市工商銀行、省工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和省市軍轉辦、省市信訪局、總政治部信訪局等有關部門,當面或書面反映過,均得到任何實質性答覆和解決。

中國工商銀行、省工商銀行、市工商銀行,推三阻四,說沒有辦法解決,沒有接到上級文件。省、市信訪局說應該解決,但是工商銀行是垂直單位,我們說了他們不聽。總政治部信訪局領導、省、市軍轉辦領導說,我們聯合發文就是為了解決你們軍轉幹部的存在問題,按照政策應該解決的,但是我們說了,工商銀行根本不聽啊。

時間到今天已經五年了,我們幾人向各個部門反映了很多次了,花了很多路費,腿跑斷了也沒有任何結果。我們軍轉幹部的維權之路何其艱難啊!。為此,有和我們情況相同的戰友請儘快與我們聯繫,或予以幫助,保障我們企業軍轉幹部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工商銀行的下崗職工(軍隊轉業幹部)

聯繫電話: 13013904743、13815890589、13905242398

附件二:我們所遭受的一系列不公平待遇:「活下去怎麼就這麼難?」

從勞動合同的簽訂到所謂的「自謀職業」,號稱管理嚴謹的中國工商銀行一直存在著違法和失誤。

(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得到續繳的問題;

根據勞社部發[1999]10號《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障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根據勞社部發[2001]20號《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

而我們「買斷工齡」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應該用來繳納此項保險,補償金應該是我們的生活費用。所以,工商銀行應儘快給我們補繳續繳「兩金」。

(二)關於失業保險金問題;

在職期間,我們在每月工資中被單位扣交了失業保險金,現有持有當地有關部門的《失業保險參保證明》,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和勞社部發[2000]22號《關於銀行系統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參加實業保險的銀行系統單位及其職工,應當認真履行規定的繳費義務。其職工失業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以,各地工商銀行應該積極與當地勞動社保部門協調,處理好失業職工的失業金領取問題,不能造成有的地方政府能讓工商銀行失業員工領取,有的地方政府又千方百計找理由拒絕給同樣情況的工商銀行失業員工辦理。如四川省範圍內的樂山市、遂寧市、攀枝花市、廣元市等就先後陸續為失業員工辦理了失業金領取,而綿陽市、達州市、德陽市、雅安市等在失業員工多次的信訪、上訪(國家信訪局、省勞動社保廳)下,至今仍不解決失業員工的失業金問題。

(三)關於在職期間空調的檔案工資沒有得到兌現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在職期間,工商銀行分別在2000年至2004年五次空調了職工檔案工資,而一直沒有以貨幣的形式支付給職工,至今「自謀職業職工」的檔案中還有記錄,因此,職工在「買斷工齡」時更應該得到這部份工資的清償兌現。

(四)關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沒有得到一次性清償的問題;

在職期間,員工的住房公積金、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等都是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按月按照職工工資總額進行提取的,而「自謀職業職工」離開單位前,已經累積了十多年的這一部份收入,已經在原單位轉換成了職工福利,很多工商銀行在「買斷工齡」員工離行時,卻沒有進行分配和清償,而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就按規定每月給予了「買斷工齡」員工住房公積金補償。而且,很多「買斷工齡」員工離開時,當年應該享受的公休假、加班費等都沒有得到一次性清償,而四川省攀枝花市分行就清理補發了「買斷工齡」員工的這部份收入。

所以,工商銀行應該及時清償這部份買斷工齡員工離開時,應該得到的各種費用和補貼,並按照規定發給買斷工齡員工住房公積金補貼。

(五)關於檔案存放和黨組織關係沒有得到妥善安排的問題;

工商銀行在辦理職工「買斷工齡」過程中,很多地方不向當地勞動社保部門申報提供失業員工名單和辦理相關失業手續,致使很多地方的失業員工在失業之後,沒有領取到失業保險金,沒有享受到國家扶持下崗失業員工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甚至連失業員工的人事檔案他們也不托管,致使許多失業員工,至今自己把檔案存放在家裏保管;也不移交部份失業員工的黨組織關係,致使許多黨員職工失業之後,也失去了黨員身份,因為,他們既沒有過組織生活的地方,也沒有繳納黨費的地方,造成了他們的自動脫黨。同時,工商銀行還剝奪了失業員工的公民選舉權利,因為,他們沒有辦理任何銜接、移交當地居委會的手續,所以,他們成了社會上無職業、無人管、無人問、無身份、無地位的人員。

附件三:艱難的維權和永不放棄的決心:「死了也要干!」

13萬多中國工商銀行的「自謀職業職工」們,從2003年開始,就沒有間斷過的進行了艱苦卓絕的維權抗爭行動,但是,工商銀行面對這些失業員工的信訪和上訪,他們一直採取掩蓋事實、文過飾非、欺上瞞下的手段,面對失業上訪人員,他們採取不理睬、不解決、不書面答覆等激化矛盾的手段;面對政府和上級的過問,他們採取捏造、誣陷、造謠、撒謊等卑鄙手段,很多省、市分行為阻止上訪還將失業員工的正常上訪誇大為不穩定因素,僱傭公安警察等執法部門進行阻止、打壓、威脅、恐嚇,如內蒙分行在接回上訪人員時,竟然利用公安將男女上訪員工共同安排在同一輛大客車上,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讓上下車,不給飯吃,還在男女混雜的車上讓他們使用便盆小便,嚴重侵害、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尊嚴,構成了對公民合法上訪權和人身自由權的雙重侵害!失業員工的每一次上訪幾乎都遭遇到警察、警車、攝像、錄像、拘留、訊問、電話網絡監控、跟蹤、攔截等,甚至還從北京帶回地方判刑勞教,許多經常參加信訪、上訪的人員被公安機關強制訊問、威脅已成家常便飯。其實,這一切都是工商銀行一直遲遲不解決問題造成的,也是工商銀行惡意傷害員工的根本利益造成的,生活無保障、工作無著落、孩子無錢上學、生病無錢醫治……難道這一切都是我們「自願申請」來的嗎?難道工商銀行就不該為此承擔責任嗎?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在六大制度建設中前三條提到「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健全法律制度,加速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司法體制機制,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作用……」,但是,為什麼我們的人民警察卻處處維護的是財大氣粗、無視法律、知法犯法的工商銀行,而不是手無寸鐵,希望依靠黨、依靠政府為自己討回公道、討回血汗錢、討回生存基本權利的失業員工呢?

堅持以法律作為武器,堅持理性合法的維權上訪,向不公平挑戰!向不公正抗議!向剝奪了我們賴以生存的工作的工商銀行討回勞動和生存的權利!這是我們大多數失業員工近年來最大的心願和希望,所以,不管以後的路怎樣艱難,我們都將走下去,直到我們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直到我們的合法權利得到真正保護,直到工商銀行受到懲罰為止。我們要幹下去,死了也要干!

附件四:黑河工商銀行「買斷工齡」員工:「黑河,你怎麼這麼黑?」

尊敬的各級工商銀行領導同志,你們好!

  我們是自2000年以來,按工商銀行的所謂「買斷工齡」政策陸續下崗的自謀職業的黑河地區工商銀行500餘名員工,自下崗以來,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及《社會保障法》的相關法律及國家有關政策的學習,以及通過本係統各地區行之間對自謀職業的員工補償標準對比,我們發現黑河地區工商銀行對我們所謂「買斷工齡」自謀職業員工的補償安置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嚴重的損害了我們下崗自謀職業人員的切身利益,為了使我們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補償,為了我們後半生的生活保障,同時也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我們「買斷工齡」自謀職業的500餘名原工商銀行員工集體向各級工商銀行領導依法提出上訪,強烈要求黑河地區工商銀行對我們所提出的合理要求,給予切合實際的重新安置和補償。

一、工商銀行「買斷工齡」的政策並無法律依據,明顯違反國家政策

1、簽訂勞動合同的嚴重違法性和欺騙性

工商銀行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上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條關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從1995年開始實施勞動合同制後,工商銀行廢止了以往的契約(即改變了員工原有的固定工身份),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卻不按《勞動法》規定執行,單方面出政策、劃槓子,只與副科級以上幹部及少數國家硬性規定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其餘員工不管工作年限是多少,一律只簽固定期限合同,(三年期限和五年期限)。眾所周知,工商銀行的員工一般是國家招干的形式進入銀行工作的,而大多數「買斷」員工的工作年限早已超過十年,合同訂立的要約與承諾均已具備,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志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工商行單方剝奪員工的選擇權利,隨意放棄了法律的約定,違反了「意思表示真實」的有效合同訂立原則以及市場經濟的「信用」原則,違背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使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侵犯。工商行一開始就為騙其解約做準備,使其年滿十年以上的員工簽訂的固定合同(五年期限)誤解為合同期滿後有被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風險,使其被騙簽定自謀職業協議。如果我們這部份職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勞動合同第八條、第十條中的幾種情形就不會終止解除合同。

2、「買斷工齡」的做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精神,不符合國家的政策。在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頒布《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範圍加強基層徵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3、「買斷工齡」的做法違反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精神,不符合國家的政策。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而把職工推向社會。」

4、「買斷工齡」的做法在時間上滯後,其做法違法國家政策。從時間看,國家為了社會穩定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禁止以「買斷工齡」將職工推向社會和禁止以「買斷工齡」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的政策是在工商銀行「買斷工齡『之前的,顯而易見,黑河地區工商銀行「買斷工齡」一事是違反國家政策的。

5、「買斷工齡」的做法嚴重損害了職工利益。工商銀行是國家商業銀行,並不等同於倒閉破產或者是關停並轉的五小企業,直到目前也依然是國有商業銀行,其「買斷工齡」的做法嚴重損害了職工利益

二、「買斷工齡」的員工雖與工商銀行簽有「解除勞動關係」的合同,但該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1、以「買斷工齡」方式解除勞動關係違反國家法律及相關政策,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具體違反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已在第一個問題中進行了闡述。

2、行高壓政策軟硬兼施,迷惑誘導欺詐之舉為「買斷」打好「鋪墊」。當時簽訂合同的情況是這樣的:主要領導,大行不正之風,在崗位聘用中的種種作法自不必說,單是攬儲指標與工資掛鉤一項,就搞的大多數員工特別是一線員工苦不堪言,卻敢怒不敢言,當時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明確規定,不許國有商業銀行將攬儲指標與職工工資掛鉤,對此全行上下無人不知,可行領導就是敢於違反規定,硬是把動輒幾十萬每月的攬儲任務壓在員工的頭上,而且越是一線員工越無實權和「關係」,越是無法完成巨額的攬儲指標,自然被扣工資就越多,搞得全行一時人心慌慌,無心工作,這就給「買斷」打好了「鋪墊」。

3、「買斷工齡」自謀協議的簽訂實屬上當受騙。因為我行是國家大型企業,盈利大戶不屬破產兼併企業,不存在下崗問題,「減員增效」不能把職工往社會上推,國家也從沒有出台過「買斷工齡」的政策。勞動部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同時行領導採取威脅、哄嚇的手法,在大會小會上公開宣傳什麼「末位淘汰」,什麼「考試不合理就下崗」,什麼現在不買斷,以後只給三個月生活費就打發回家,什麼等以後「一刀切」下崗,什麼待遇也沒有了等等。員工不明真相,不懂政策,思想混亂,稀里糊塗上當受騙,簽了「「買斷工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和用人單位採用欺詐、強迫的手段迫使勞動者簽訂顯失公平的合同,屬無效合同,當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權利。」並指出: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4、「買斷工齡」員工上訪實屬依法維權之舉措。「合同」違法違規,又存在欺騙與侵害當事人一方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買斷工齡」員工上訪實屬依法維權,而決非無端反悔。

三、對於「買斷工齡」下崗人員的補償及安置費過低問題

1、「買斷工齡」下崗人員的補償及安置費過低。同為減員,工商銀行對年滿男55,女50週歲或工齡滿男30年,女25年的員工,實行了「退養」,對於這部份人員,工資、社保、福利等一切同於在崗,自「退養」之日起,按平均生存30年計算,工商銀行至少要負擔每人36萬元的減員費用。而「買斷工齡」下崗人員,僅給予了每年工齡2500元的補償和每人10000元的安置費,按平均工齡15年計算,人均補償不足5萬元,雖然「買斷工齡」下崗人員工齡短些,年齡小些,但我們平均年齡也在35-40歲左右,工齡大都在10-20年之間,應該說:我們把青春獻給了工商銀行,在技能上,我們僅會銀行業務,年齡上年富力強,業務上不乏骨幹,僅差幾年的工齡和幾歲的年齡,所做貢獻會有如此之大的差距嗎?

2、「買斷工齡」的補償標準相差懸殊。同為工商銀行系統的不同地區行之間,「買斷工齡」的補償標準相差懸殊。例如:重慶市分行每年工齡補償6000元,安置費30000元;四川樂山、逐寧等市分行,每年工齡補償4500元,支付安置費3萬元;齊齊哈爾市行,每年工齡2500元,安置費40000元;哈爾濱、大慶等市行每年的工齡的補償和安置費與以上相比是相距甚遠的,如果把安置費理解為下崗與再就業之間的生活費用,那麼10000元的標準是遠不夠的,按照《資本論》剩餘價值的理論,恐怕每年2500元似乎遠遠不止。否則我們幾億元的資產從何而來呢?雖然各地區之間的工資有所差別,但決無如此之大的差距。

四、「買斷工齡」儲蓄代辦員補償嚴重不合理的問題。

1、身份認證的問題。從80-90年代,我行通過上級行批准,經考試擇優錄用了百餘人儲蓄代辦員,他們在儲蓄崗位兢兢業業、辛勤工作,為工行發展貢獻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是我行儲蓄專業的中堅,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儲蓄代辦員其真實身份不是臨時工而應是合同制工人,應享有和正式員工同等待遇。1996年7月12日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收的常年性工作崗位的工人,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第五條「應訂立不超過五個月的試用期。」儲蓄代辦員是符合政策規定的經考試錄用的熟練工人,難道有合同制政策的今天還存在連續工作十多年的臨時工嗎?(即便是長臨工,超過十年的按照勞動法也應該享受正式工人的待遇),本應該簽合同而不簽合同(他們中大多有勞動局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工行不承認)是工行違反了《勞動法》、《合同法》在先,因而勞動合同仲裁應裁定儲蓄代辦員應屬於合同制儲蓄員。一切工資福利待遇是平等的。以後形勢發展也印證了以上事實。即在儲蓄代辦員大批買斷工齡後不到半年,沒有買斷工齡的部份代辦員全部正式簽訂了合同,成為合同制儲蓄員,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待遇,這難道合理嗎?

2、「買斷工齡」補償和安置費用過低,損害職工利益。其代辦員的身份應視為正式工商銀行正式員工,即便「買斷工齡」的做法有其理由和出處,但其補償標準至少應按照正式員工的標準來補償,而絕非每年只給1000元。如此「買斷工齡」的補償方式不公平。

五、「房改」等遺留的問題尚未解決也損害職工利益。

根據國家及總行住房體制改革的相關精神,黑河地區工商銀行於1997年進行了職工住房制度的改革,即按照職工工齡、職務、配偶工齡房屋造價、使用年限、折舊率等相關指標對職工住房進行做價,將產權賣給職工所有,做價完畢後,按職工集資時所交金額多退少補,當時銀行所有員工的配偶所在單位均出具了工齡證明,財務部門也以此對每一個職工的住房進行了做價,並且計算了每一個員工應繳應退金額。應退給員工的房改資金也是專項資金,同樣的政策,黑河分行已經兌現,而我們下崗之前的國家政策,該享有的優惠,我們理應享有。也許領導會說:在職職工也沒有退房改資金,但是,各個時期積累下的銀行資產,都由在職員工享受,且存在著勞動合同關係,是有延遲給付的條件的,但我們與銀行之間脫離了勞動合同關係,欠我們的錢,就理應及時歸還。更有甚者北安支行行長「高官們」交2萬元-4萬元不等集資款,卻買200餘平方高質量樓房,一轉手一賣卻賣20多萬元。

六、要求解決的問題:

一、強烈要求工商銀行糾正錯誤的做法恢復部份「買斷」工齡自謀職業員工的工作。因為根據《勞動法》年滿十年以上工作年限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工商銀行一律給職工簽定三年和五年兩種合同(硬行規定),只有個別人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幹部職工根本就不清楚勞動法還有這一法律規定,平時一線的職工都忙於工作,工商行也沒組織學習勞動法規千篇一律給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職工只是簽個名,沒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硬行規定某某是三年期限的,某某是五年期限的。這樣工商行給以後的減員增效奠定基礎,隨後工行就出台地自謀職業政策,使其上當受騙簽訂自謀協議。

二、恢復「買斷工齡」人員社保、醫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有關規定從買斷到退休前的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出資繳納應繳的部份。

三、提高「買斷工齡」的補償標準,應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即每人每年至少按6000元計算,安家費應不少於每人3萬元。

四、立即糾正對儲蓄代辦員待遇按臨時工對待的錯誤做法。代辦員應視為合同制儲蓄員工,對「買斷工齡」的代辦員要按正式工同等對待,按正式員工一樣提高年補償標準和安家費標準以及各項福利待遇。

五、對「買斷工齡」的人員住房房改補貼應儘快發給。

以上上訪意見,請中國工商銀行各級領導予以重視,對我們所反映情況是否屬實,要求是否合理,儘快給予調查核實,給出答覆意見。對此,我們保留向總行及國家有關部門上訪反映的權利。

黑河地區工商銀行「買斷工齡」下崗人員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五:戰鬥吧!戰回我們的尊嚴,斗回已失去的利益!

 一. 工行員工「買斷」的不合法性

  (一)違背了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保險覆蓋的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的規定。

  (二)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條關於「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三)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提出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產生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的規定。

  (四)給付「買斷」員工的經濟補償的計算缺乏合法依據,使員工以後的生活難以維持。

 二、工行員工「買斷」不合理、不合情

  (一)離間了廣大職工與黨和銀行的深厚感情和血肉聯繫。甚至黨費無處交納,政治生活無依無靠,公民權利無保障。

  (二)近幾年來,我國人均收入不斷增加,物價上漲,應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也隨之提高,加之員工走向社會後的嚴重不適應,造成「買斷」員工家庭生活極度困難,有的甚至背井離鄉,妻離子散。

  (三)工行「買斷」員工的補償金不平等。同是工商銀行補償的標準卻不一致,如重慶分行年工齡為六千元,安置費是三萬元;在同一省份的大慶支行安置費是二萬元。

  (四)這種「買斷」行為是被迫的不得以而為之。

  例一:在開會傳達上級文件精神的時候,領導言稱「目前只是政策性減員,今後還有更殘酷的機制性減員。」「按崗位定員聘用,聘不上就下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會越來越少。」等等。迫使年齡偏大的老職工無奈選擇了殘酷的「買斷」。

  例二:以群眾評議、領導考核為手段,簡稱「末位淘汰制」。迫使員工「買斷」走人,很顯然這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例三:放冷槍使職工措手不及。即頭一天下發說明,第二天上報申請書,第三天批准。不給職工任何考慮機會。有的職工上報申請的第二天要求撤回申請都不允許,事隔兩個月後對拒不簽「協議」的職工,不許上崗,不發生活費,不給「買斷」的錢。最後還是胳膊擰不過大腿呀!   

三、工行「買斷」員工的幾點請求:

  (一)提高「買斷」員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即年工齡為四千五百元,安置費為三萬元較為合理。

(二)給合乎內退條件的員工辦理內退手續。

(三)工行應繼續上繳企業應承擔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四)按標準給「買斷」員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五)按標準給付各項補貼。

  (六)按企業職工男55週歲、女50週歲給予工作在基層一線的員工辦理退休手續。

  (七)補發檔案工資。

可憐的工行「買斷」員工快覺醒吧!!拿起國家法律及政策法規這個有力武器,找回我們的尊嚴,找回已失去的利益,合理合法地維護我們的自身權益!

附件六:還我血汗錢,還我工作!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山西省分行:

我們是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所屬員工,2000年以來,由於各級行處違反勞動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打著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自謀職業的幌子,誘導脅迫我們買斷了工齡,解除了勞動合同。幾年來,我們這些人到處漂泊流浪,無固定生活來源,不能重新就業,成為社會上的三不管人員!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日益完善,各項法律法規的建立健全,我們越來越認識到自已的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侵害,為此我們泣血上書,真實反映我們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如實匯報我們的艱難處境,堅決要求恢復「買斷工齡」員工的合法待遇。

一、工行「買斷工齡」政策不合法

經過長時間的思考和向有關部門諮詢,我們對工行「買斷工齡」政策的合性產生了嚴重的質疑。黨中央和國務院從來沒有出台過「買斷工齡」的政策和文件,而是一直強調有能力的企業,不能把員工不負責任地推向社會。

1、1999年2月11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中強調:「為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2、1999年3月20日,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明文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3、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法[1994]447號)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而通過我們瞭解,山西各行處除臨汾地區填寫「現金買斷工齡協議書」外,其它地市只是擬定了統一口徑的自謀職業申請,也未提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每個支行都是幾天內就將我們買斷工齡,推向社會。

4、1998年5月8日,山西省勞動廳頒布《關於規範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中第五條規定:「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在十五日之內將職工檔案移交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應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用人單位移交檔案後,應通知本人,職工按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

可是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行處的做法實在令人遺憾!

(1)讓我們看看臨汾地區在赤裸裸的「現金買斷工齡協議書」中如何表白:「三、……乙方人事檔案由甲方上級行永久封存保管」。「五、本協議所稱買斷工齡的含義不是下崗和失業,甲方不具有為乙方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或其他機構出具任何手續的義務……」。我們根本想像不出該協議的起草出自那位法盲之手。

(2)呂梁工行在我們2000年買斷工齡後,2002年才將我們的檔案移交呂梁人才市場,而不是移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檔案中沒有《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也沒有通知我們任何人。

正是由於以上原因,使我們山西工行所屬買斷員工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至今分文未得。

不管是當時的國有商業銀行還是現在的股份制銀行,在規範勞動用工形式,制定內部勞動用工的規章制度面前,應當堅定不移地貫徹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穩定職工隊伍,而工商銀行從上至下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把自已的意志凌駕於國家法律法規之上,公然違法!致使我們這些把自已的青春獻給工商銀行,把熱血灑給工行銀行的昔日大部份業務骨幹至今上天無路、入地無門!

二、工商銀行在「買斷工齡」政策中存在偏差性和欺騙脅迫性

1、偏差性:根據總行《中國工商銀行員工自謀職業暫行辦法》(工銀髮[2000]9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在非撤並機構重要崗位工作的」不納入自謀職業範圍,各行在操作中應將以上人員的自謀職業申請書及審批表剔出,可經我們瞭解,全省各行處各個工作崗位申請自謀職業的人員全部審批,我們至今不明白工行的哪個或哪幾個工作崗位為「重要工作崗位」。

根據總行《中國工商銀行員工自謀職業暫行辦法》(工銀髮[2000]99號)文件精神,自謀職業人員補償金計算有明確規定,而各行處在執行中花樣百出,如臨汾地區規定:工齡買斷金的底價為人民幣八萬元……,每一年工齡增付人民幣1000元。呂梁地區規定:補償金等於前三年工資總額加托管期間(3年)的基本生活費加安置費50000元,並且強加了協議期間剩餘月份生活費多於三年也按三年計發的霸王條款。

2、期騙脅迫性:工行在「買斷工齡」政策執行中,基層在操作上嚴重錯位,一些執行者急功近利,為撈取政績媚上欺下,哄蒙嚇騙一齊上,大會小會不斷吆喝:「以後買不如現在買」、「待崗三年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減員政策一年不如一年」、「現在不下決心,今後上不了崗就不簽合同,按終止合同處理……」。在具體操作上雙選雙聘、待崗下崗、考試考核、末位淘汰、暗示誘導、威逼恐嚇。如呂梁工行在撤並嵐縣支行時,當時地分行×××親自帶領工作組實施撤並工作,儲蓄所主任李銀亮(買斷員工)與工作組據理力爭未果,帶領全所人員關掉儲蓄所不進行移交,可是小小員工怎能承受工作組輪番恐嚇的淫威,被迫移交工作,同時也移交了後半生的飯碗!忻州工行撤並繁峙支行時,同樣的經歷也發生在穆海紅(買斷員工)等同志的身上!可憐工行員工在充滿恐嚇和遙傳的陰影中惶惶不可終日,在承受繁重工作壓力的同時,還要承受人為的巨大精神壓力,無奈絕望、四面楚歌,匆忙作出錯誤選擇,買斷了自已的工作崗位,買斷了自已和家庭賴以生活的經濟來源,甚至受國家政策保護的軍轉幹部、傷殘軍人和因患病而失去生存能力的員工也被迫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工作崗位,淪為社會上的三無人員。

三、買斷員工處境艱難

近年來,我國人均收入不斷增加,物價上漲,而買斷人員失去工作、沒有收入,上有父母下有妻兒,基本生活無從保障。另一方面,買斷員工長期在銀行工作,以誠待人成為他們的日常行為準則,根本不適應社會上爾虞我詐的殘酷現實。業務技能單一,知識結構定型,屬4050弱勢群體,走向社會四處碰壁,生活十分窘迫,甚至孩子們出類撥萃的學習也成為他們的精神負擔,有好多人為生計所迫妻離子散,四處漂蕩。試舉幾例:

1、朔州工行,申強,削髮為僧,每日的生活是木魚青燈與暮鼓晨鐘!

2、呂梁離石支行,韓晉榮,與丈夫離異,神經錯亂,每日在大街上四處遊蕩。

3、呂梁臨縣支行,高正平,舉家逃亡,至今生死未卜。

我們清醒地認識到,這些人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衣食不保,如何愛黨愛國愛家?寢食難安,怎能不怨不憤不恨?!

四、買斷員工的嚴正要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剛剛通過新的勞動法修正案和新的信訪條例,成為每個勞動者的維權利劍!也使我們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儘管在六月下旬的維權行動中,我們又一次領教了陽光下的強權,但買斷人心靈的積澱因之而豐厚,我們認識到屠刀下的對話不會有任何結果!陽光下的暴行只能激起我們胸中的怒火,馬家樓的關押也只能給我們提供相互溝通的平台,同時免去了我們的返程費用。強行壓制一座噴發的火山,只能使它下一次的噴發力度更加強大!在死亡線上掙扎的人們生亦何歡、死又何懼!我們嚴正要求:

1、糾正「買斷工齡」違法行為,恢復我們工行員工身份。

2、由工行或由工行協調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補發我們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3、由於工行從上至下違法操作,所以我們要求對我們協議期間剩餘月份進行補償(參照遼寧分行)。

我們願意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按正當程序解決問題,我們迫切希望各級領導慎重考慮我們的申訴,與我們真誠對話。我們不能容忍不負責任的推諉和拖延,我們更不能容忍用勸阻或圍追堵截等違法行為對我們訪權利的踐踏!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問題得不到解決,全體「買斷工齡」員工將保留我們連續不斷上訪的權利,因為我們堅信,黨中央、國務院決不允許和諧社會的樂曲中,蹦出刺耳的「買斷」音符!

黨的法律法規必將會還我們一個公道!

還我血汗錢,還我工作!

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全體買斷員工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附件七:我們將申請5萬人左右的「遊行示威」

中國共產黨工商銀行總行黨委:

我們是2001年工商銀行買斷工齡的銀行員工,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行使法律賦予我們的申訴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一、工商銀行「買斷工齡」是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屬於違法行為應予以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企業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根據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 任何部門和單位在企業出售中禁止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而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朱鎔基總理在2002年9月13日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上指出:「所謂的『買斷工齡』是錯誤的,中央從來沒有這個提法(詳見附後「買斷工齡」是錯誤的文章)。」

綜上所述,工商銀行「買斷工齡」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二、各分、支行領導在實施「買斷工齡」中有欺詐、片面解釋政策、故意隱瞞實質,人為虛設假象,引「魚」上鉤的行為,他們是真正意義上的「既得利益集團」,理應糾正和懲治。

工商銀行各分、支行領導實施「買斷工齡」過程中,在宣傳、動員中不顧國情及上級的政策,有意誤導、為已牟利、牟名。不管總行當時制訂政策時,用心是否良好?但是,各級銀行尤其是基層行在宣傳、動員中故意誤導、用心不良是千真萬確的事實,就拿山東省分行來說,當時各分、支行領導在動員大會上說:「現在『買斷工齡』,我給你們算一筆帳,你們每人拿到10萬餘元錢,用3萬元左右就賣出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每人在『買斷工齡』後兩年還能拿到政府補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4至5千元,實際上你們在退休前將工資一次性拿走,退休後和上班一樣。今後工商銀行再也沒有內退政策了,並且逐年加大減員力度,將來減員就沒有錢了。」 當時的情況能有幾個人知道,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計算,我們都是銀行一線人員,又怎麼能知道繳納養老保險與退休工資的關係呢?我們這方面信息的獲得,只能通過行領導在大會上的解釋,我們當時說什麼也不相信和我們朝夕相處的領導竟然在大會上說謊話,欺騙我們。我們現在才知道,我們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和退休後的待遇和各分、支行領導巧舌如簧之說相差千里,不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逐年大幅增長,退休後的待遇也是天壤之別。現在我們回憶起來,工商銀行各分、支行領導膽大包天,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演義了小品趙本山賣拐的現實生活版。請總行黨委及姜行長界定一下,他們是不是江澤民總書記在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七十週年大會上講話中所說的應當懲治的那些黨內「既得利益集團。」例如有很大比例的分、支行領導的配偶在工商銀行工作,形成的原因有兩種:一是原來就是行裡的,二是很大一部份是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利從企業調入銀行的,國務院、人事部及人民銀行從1989年起就三令五申,年年下文,鑒於銀行工作的特殊性,不允許有一家兩人以上在同一個銀行工作,尤其是領導幹部的配偶及子女。而這些領導幹部的配偶與各分、支行領導晝同食、夜同床,這一些領導對自己的配偶做工作上最便利的,而這些官太太們幾乎沒有買斷的,其原因是什麼呢?原因只有一個,他們的宣傳是以對按著《勞動法》,國有企業因破產或經營發生困難,經職工代表及工會通過才能減員,其目的是給企業經營增效,而工商銀行各級行的職代會、工會,形同虛設,工會主席的位置是行領導安排職務級別的「位子」。工商銀行這樣大批的減員都沒有經過各級職代會和工會批准,而「減員」後,工商銀行的效益還是那樣,還是百分之百的國有控股企業,壞長率依然據高不下,虛報嚴重,所謂的資產剝離也是自欺欺人的魔術,但是各級領導在「減員」後卻大唱讚歌,將工商銀行的資產質量讚美的如入雲端(因篇幅原因,我們另外可以給領導們列舉具體數字加以說明。集約化經營並沒有從根本上根除了人情、關係貸款)。在讚歌的背後是私分國有資產的算盤聲。各上級行對下級行領導名目繁多的專項獎勵是嚴重不合法的,也是嚴重超過國家標準的,既沒有通過職代會,也命運通過工會,是上級領導個人的意願。其合法性令人質疑(如果需要我們可以向上級行說明具體數字的)。我們作為工商銀行的職工,雖然被你們剝奪了上班的權利,但是我們依然是公民,依然關心著工商銀行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法》我們對企業的經營有知情權,我們要求國家審計署對工商銀行的資產及各級行領導的高收入進行審計,給國家和人民一個交待,給我們這些為工商銀行事業做出過貢獻的老同志一個明白。我們可以為工商銀行的事業犧牲自己的任何利益,但絕不能為某些「利益集團」而無為犧牲。現在工商銀行不管是真的效益好了,還是虛假繁榮,但各級分、支行領導的收入可觀,多則年百萬,少則幾十萬,應該說銀行的日子很好過,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減員後,效益改觀,在十年內再錄用員工的,應當從減員的人員中錄用,我們要求工商銀行錄用我們,最起碼解決我們的生存問題。

六、由於工商銀行「買斷工齡」政策的偏差,加之各分、支行領導不負責任的態度,直接或間接的剝奪了我們的政治權力,使我們成為真正無人管無人問的流浪族。

由於工商銀行錯誤的將「買斷人員」的檔案及其他關係手續,推給了保障制度極不完善的社會勞動再就業中心,這些中心只管向我們索要每年180元檔案管理費,而對我們的政治生活不管不問,使我們這些「買斷職工」從離開工行至今,從沒有行使過憲法賦予我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直接剝奪了我們的基本權力,很多忠心擁護黨的積極份子,不知道去哪裏過組織生活,更找不到向哪裏去交黨費,我們強烈要求,檔案回行管理,減輕我們的檔案管理費用,恢復我們的政治和組織生活,不然我們請問工商銀行的再就業中心是幹什麼的?

綜上所述,我們相信黨和政府,相信工商銀行黨委,相信姜建清行長,能正確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給我們一個滿意的說法,我們堅決要求總行邀請勞動和生活保障部的專家、有關金融方面的專家、法律方面的專家,對工商銀行所謂的「自謀職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舉行聽證會,讓專家們評說這項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這一政策欺騙了我們這些極端老實的人,我們堅信它是錯誤的,要求給我們個說法。社會的公平、公正是基礎,不能總讓極端老實的人吃虧,總行不能為面子起見,用權術來解圍,要透過現象解決本質問題,不然我們不能接受。總行如在近期不能給我們個說法,我們將按組織原則,向工行的主管機關中央書記處、國務院請求解決,並利用各種手段,爭取新聞及社會援助。首先,我們將向中共中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工行黨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申請5萬人左右的「遊行示威」,爭取社會援助及中央領導的關懷,我們堅信真理,堅信黨的領導,堅信正義能戰勝邪惡,堅信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貫徹執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決心,更相信我們這些遵紀守法、極端老實的人,雖然被騙但有能力討回公道,不達目的決不罷休!

中國工商銀行買斷工齡的所有銀行員工

郭泉,男,1968年生。中國民主同盟盟員。曾任國企幹部、南京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秘書、法院幹部。

1996年畢業於南京大學社會學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畢業於南京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博士學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師範大學做文學博士後研究。

2001年博士後出站之後,留校任教。擔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至今。歷任文學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辦公室主任,院長助理、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編輯部主任等職務。南京大屠殺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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