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共同及各自承擔疏忽責任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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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訊】在各類地盤的工業傷亡事故之中,我們會發現有很多法律責任上的關係問題,不是一句賠償就可以概括,因為是誰的責任,才是先決問題,而責任是可以是部份或全部由受害者所引起及承擔的。又常碰到的問題,所謂疏忽,若是僱主的責任(employer』s liability),則先要確立僱傭的關係,這是本欄已經介紹過的;而若是發生事故所在地方的佔用者(occupier』s liability)的責任,我們也要清楚誰是所謂佔用者。

一件案例,包括了上述種種的法律關係及問題。一名在地盤工作的小判頭因工受傷,他因傷不能工作,只能轉換工作,由原來的月入平均一萬七千三百多元,變成只能充當看更的護衛,月入只有五千三百元。

事件的經過是典型的工業意外事件。原告的小判頭負責在貨櫃起卸場做清潔貨櫃的工作。貨櫃起卸設備的設備叫「鷹」Eagle,由一駕駛員負責操作。

Tam Hon Leung V Ng Wai Hing and Others [2006] 1 HKLRD 923

事件的經過,是由於Eagle的駕駛員在吊起貨櫃之時視覺上有盲點,看不到在貨櫃之下的人。原告人在清理一個貨櫃的時間,駕駛員移吊起一個貨櫃在他頭上放下,原告人大叫,貨櫃及時升高,但原告人已經受傷。

除駕駛員以外,事件涉及多個相關聯者,法律要解決之一是誰是地盤的佔用者?這又涉及地盤工作的層層下判制度。這裏涉及首席的大判頭(Principal Contractor),次判(Sub-Contractor)及次次判。我們且以PC、SC及SSC代入。而駕駛員與受傷的原告則分別由次判及次次判所召請。下面圖表顯示他們的關係。


誰人要對原告的受傷負責?法律觀點要決定誰人是工場當事發時的佔有者(Occupier),這是重要的因為土地的佔有者對土地上的人有保證他們安全的一般性責任(Common Duty of Care)。結果法庭認定PC、SC及SSC是共同及個別承擔法律上的責任(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這是說他們全部都對原告有疏忽的責任。

PC有足夠操控這地盤的一般權力,而且擁有Eagle的設備,故對原告的安全有責。PCC是同時佔有人,有責任在地盤中安排一個監察員(Checker)在駕駛員工做的時間檢視地盤的安全。SSC的情況亦相近,他有責任保證原告有安全的工作環境,因為原告是他請回來的。

有關原告所獲得的賠償如何計算,相信讀者有興趣知,也是有用的常識,留待下星期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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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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