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李靚慧/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中有關「回溯期限」爭議,立法院昨天達成朝野共識,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上周完成朝野協商,有關「保證債務」是否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及是否明定「回溯期限」,引起各方議論;朝野立委昨日針對回溯期限部分進行協商,「保證債務」部分則留待下周一再行協商。
有關回溯期限部分,朝野原先的共識為回溯三年,但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主張,應再延長回溯期限,才能有效解決弱勢背債的問題。
不過,若屬完全行為能力的一般人,是否也得回溯,出現正反兩方意見。民進黨團認為,一般人若適用回溯,形同替大型債務人解套,無疑是「王又曾條款」,且對現行金融秩序造成極大衝擊。
經過協商,朝野同意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一條修正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法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外,修正施行前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保證債務排除? 下週協商
根據協商結論,這項修正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有限責任」的保護,對於屬完全行為能力的一般人,則排除在無限期回溯之外;有關「保證債務」是否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由於各方意見不同,將留待下周一再行協商。
對於這個重大的變化,銀行公會昨晚反應似乎「慢半拍」,銀行公會法規委員會主委陳政修表示,要等到今日看到正式文字後,才邀集銀行進行研究、討論。
先前國民黨提出「無限溯及既往」的修法方向時,銀行公會仍堅持希望維持原定三年的溯及期限,但對於如果修法方向演變為「無限期溯及」,可能對銀行債權金額的影響有多大?銀行公會在日前回應是,「因為事情演變快速,公會尚來不及統計」。
不過,昨日立法院針對施行法內容進行朝野協商,並且針對未成年人、受禁治產宣告人改採限定繼承,無限期溯及既往達成共識;銀行公會昨晚表示,最快今日邀集會員銀行進行討論,但須看到正式文字後,才能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
*部份銀行︰衝擊有限
但有銀行認為,因為朝野協商結果,也同意已償還銀行的債務,銀行將不予返還,因此,即使無限期溯及既往,對銀行的衝擊也應該有限,只要下週一針對民法1148條的朝野協商,能夠取消加入1148條的「保證債務」排除文字,對銀行的衝擊將可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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