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朝野今天協商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草案達共識,限定繼承以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為對象,不設期限,全面回溯。不過,此限定繼承全面回溯適用對象是否應放寬為一般人,及已達共識的「保證債務」部分是否適用回溯,仍有爭議,二十六日將再協商。
朝野十五日曾就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草案達成回溯三年共識;下午協商時,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台中縣)主張全面回溯,不設期限,否則只回溯三年救不了大多數無辜受害者。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表示,這部分獲朝野立委多數共識,同意全面回溯。
修正後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開始(此處刪去上次共識「未滿三年」文字),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同條新增下列文字,「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償務,不得請求返還」。意即債務人不得主張債權人返還過去已償之償務,這部分不溯既往。
楊芳婉說明,弱勢繼承人無法在法定期間選擇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扛下巨額債務實在不公平;但也並非表示完全沒有責任。弱勢繼承人在繼承的債務與財產中,若債務大於財產,僅就繼承所得財產負有限清償責任。
這部分,徐中雄稱為「完全保護主義」,對弱勢繼承人而言,修法後就算不拋棄繼承或未申請限定繼承,也適用限定繼承,不會像現行制度概括承受所有債務,因此可稱為強制限定繼承,只繼承財產,並負有限清償責任。
至於溯及既往部分,即全面回溯,楊芳婉說,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例外,雖然法務部有意見,但多數立委都同意回溯。
楊芳婉說,修法是牽一髮動全身,目前僅希望在本會期結束前完成保障弱勢繼承人部分的修法;至於繼承編的通編修法,法務部承諾在下屆立委開議時送進立法院審議。
不過,對十五日協商時曾達成父母作保的保證債務不需子女償的共識,徐中雄對未溯及既往不滿意,要求應比照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全面回溯;另外,一般人也應比照保障弱勢繼承人的限定繼承,畢竟有許多成年人也是無辜繼承龐大債務,就算法務部或銀行公會有意見,他也不會退讓,「真理只有一個」。
但楊芳婉認為,限定繼承放寬適用對象,及保證債務溯及既往,都將衝擊法的安定性與信賴性,需謹慎處理;保證債務當初協商時未注意到定義不清,二十六日會對保證債務涵蓋哪些部分,及限定繼承對象是否放寬再度協商,屆時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