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部:日本債券清償 宜外交協商處理
【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二日電)財政部長何志欽今天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指出,日據時期日本政府發行的貨幣或債券種類繁多,應請外交部協助處理人民求償事宜,否則若立法由政府墊付,將來政府也無法向日本求償。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下午排定處理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敦義(南投縣)擬具的「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債券處理條例草案」,與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鄭國忠(台南縣)擬具的「民間持有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及銀行發行債券處理條例草案」,希望解決民眾持有日本發行「馬克債券」等索賠問題,但簽到人數不足延會。
何志欽書面報告表示,日本政府西元1945年以前發行的各種債券,發行單位主要以大藏省及日本勸業銀行為主。大藏省發行債券用途為戰事支出及事業生產財政支出;勸業銀行發行債券是依據臨時資金調整法規定,債券收入歸大藏省預金部運用,這些債券是日本政府債務。
他說,依據株式會社第一勸業銀行市場業務管理部2000年二月十七日函復,日本政府發行的儲蓄及報國債券清償期限,日本於1952年指示,自1952年十月十五日起到1967年十月十五日止全部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券,期限屆滿後消滅時效完成,不再受理償還。
何志欽指出,若依立委提案,政府以原幣金額六十倍計算,所需經費估算為新台幣兩百三十八億六千萬元;若以債券票面價值一千倍計算,且台灣銀行及土地銀行代保管的債券持有人要求援引辦理時,所需經費估算為三千九百六十二億元,財政負擔沈重。
他說,日據時期日本政府發行的貨幣或債券種類繁多,如軍票、儲備券、報國債券與儲蓄債券等,若都陸續要求比照辦理,金額更龐大,且目前持有在中國大陸時期發行債券的民眾,恐將以政府既能代償日本政府債務為由,要求政府比照清償,將衍生更多爭議與糾紛。
何志欽表示,就算政府墊付這些債券,將來也無法向日本求償。日前外交部函復「中日兩國於民國四十一年簽訂的中日和約,依據和約第三條規定,中日雙方政府及人民間之債權,應由兩國政府另商特別辦法處理解決,惟後中日斷交,未及商訂該特別處理辦法,迄今仍未解決…。今後政府將繼續透過適當管道,解決國人對日索償債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