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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條文修正案 無盟綠營提異議

【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排定處理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增訂農田水利會幹部選舉排黑條款,未來農田水利會也得運用現有資產及設施,從事或投資各項事業,收入應挹注農田水利會財源,但民主進步黨與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出異議,全案交付朝野協商。

民進黨團辦公室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雖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有補助各農田水利會費,但初審通過條文卻規定,「政府應編列其(農田水利會)事業所必需經費」,定義相當不清楚,有再討論必要。

為強化農田水利會長各項條件與能力,提高會長候選門檻,初審通過條文除仍規定須年滿三十歲,具會員資格持續兩年以上,還須具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或現任農田水利會長或曾任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初審條文也新增排黑條款,凡受宣告強制工作的保安或流氓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完畢或完畢未滿五年、受其他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曾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而被解除職務、曾犯投票行賄、收賄、妨害投票或競選、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等情況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初審條文規定,農田水利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利用職務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利用職務關係從事與農田水利會無關之商業活動、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洩漏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的資訊,使他人或不法利益;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參與審議、承辦或監辦採購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或同一戶籍親屬利益時應迴避。

罰則部分,條文規定,有選舉權人或對有選舉權人、候選人或對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等賄選行為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立法院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立法院院會審議不須黨團協商議案時,若有出席委員提異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議案即交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