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日訊】我是我看到的一切苦難和罪行的見證者——你們打不垮、碾不碎、抹不掉、奪不去的,是這些面對暴力的記憶和證詞。
一、秘密員警與公開犯罪
2007年9月29日下午5點半,中國著名的人權律師李和平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士綁架;暴徒用綠色頭罩套住李和平的頭部,塞到一輛轎車內,劫持到北京郊區,一個地下室內進行毒打。
根據李和平後來的講述,圍著他的有10人左右,除了一位戴著眼睛的男子大概40歲左右,大都是二三十歲的樣子,但個個是彪形大漢。有個打人者隨即喝令李和平脫掉身上的衣服。李和平不脫,隨後招來一頓暴打,他迫不得已脫掉了上衣。這些打人者還不依不饒,將李和平打倒在地,強行動手脫掉了李和平的褲子,只剩下一條三角內褲。那個看起來是個領導、文雅的戴眼鏡的男子,在訊問李和平的過程中也冷不防用手中的膠皮棍狠狠地捅了一下和平的臉。
這些打人者分為三撥,每撥打人者打累了就換上新的一撥人馬。每撥人馬沖上來之前都表演一番,哇哇大叫並改變著打人的方式,總計有揪頭髮、打耳光、用滿罐的礦泉水瓶子砸頭、用膠皮棍抽打、用腳踹,最讓李和平受不了的是這些打人者用電棍電擊他身體的各個部位。電棍甚至多次電擊身體最為敏感的小腹。
毒打斷斷續續地持續了五六個小時。大約在夜裏淩晨一點,被毒打得遍體鱗傷的李和平被命令穿上衣服、戴上頭罩,大約開了半個多小時的車程之後,他被扔到荒郊野外。(中國和解智庫:《李和平律師被毆打真相調查》)
一系列跡象表明,這次暴行極有可能是中國的秘密員警機構——國保策劃和實施的:
帶走李和平的是一輛沒有牌照的汽車。這是國保常用的手段。在北京鬧市區大搖大擺開無牌照車的,一般和警方有著不尋常的關係。 對胡佳、高智晟等很多維權人士實施軟禁、跟蹤的國保,就大量使用無牌照車。
在毆打期間,他們不時發出警告:“北京有1600萬人口,就是容納不下你這個又瘦又小的李和平,你把房子車子全部賣掉,滾出北京。”“你以後再也別想出國了!”“就是你們這些外地來的律師在那裏瞎折騰!”“今天我最少要打折你的一條腿!”他們還威脅到李和平的妻子和孩子。而在此前一天,國保找李和平談話時,提到了讓他離開北京,李和平沒有答應。
李和平對這些打人者說,你們既然來打我,就應該讓我明白你們是誰,為什麼打我,何況你們問我什麼都一一回答。他們回答說,現在不能告訴你,等以後有機會肯定會告訴你。有一位打人者在再三追問之下,說自己叫王宇(音),是遼寧人,國家安全局的。
李和平被綁架之前被北京國保跟蹤監控,當天負責跟蹤李和平的朝陽區國保大隊的梁姓警官事後說,當時他先上了自己的車,透過車窗開見李和平上了另外一輛車,他以為李和平要去與另外的人談點事情,就沒有多問。李和平說,平時國保發現自己不在他們的視線或者與他人接觸時,都會貼近跟蹤,這次竟然不聞不問,甚至在自己在失去聯絡的時間裏,沒有任何國保設法查詢他的下落,負責跟蹤的梁警官更裝作毫不知情。這極其反常。
歹徒拿走的東西包括:法輪功信徒曹東案件的申訴材料、手機卡、移動硬碟、名片夾、律師執業證、護照、北京暫住證。筆記本電腦的硬碟被卸載了。顯然不是為錢。拿走這些東西主要是為了阻撓和破壞李和平繼續從事維權活動,這正是國保要幹的事情。
有個打人者說,你明天可以召開記者會嘛,告訴全世界的媒體你被打了。這不像是一般犯罪者的說話方式。
李和平說:“打人者很專業,訓練有素,看來不是要我的性命,而是讓我飽受皮肉之苦。”施暴者不為私仇,不為財色,缺乏犯罪動機。綜合起來看,完成“政治任務”似乎是唯一能說得過去的作案動機。
秘密員警是任何極權制度必不可少的要素,從納粹的蓋世太保、西德的斯塔西、蘇聯的克格勃、到北朝鮮的國家安全局和中國的國保與國安。不過外界對具有中國特色的秘密員警體制一向所知甚少。隨著民間維權活動的發展和互聯網傳播技術的普及,秘密員警的活動開始有了越來越多的曝光。由於秘密員警不是一個執法體系而是一個違法犯罪體系,在外界關注的案件中,他們慣常使用的秘密違法犯罪手段不可避免地公開化。
二、作為統治手段和統治目的的暴力
綁架和毆打行為不是為了僅讓李和平一個人飽受皮肉之苦。顯然當局明知道媒體會報導,而這正是他們希望達到的效果:殺雞給猴看或者殺猴給雞看,或者殺猴給猴看。總之,用暴力手段增加維權的成本,用恐怖手段恐嚇和遏制方興未艾的維權活動。
近年來,維權人士遭受員警或者政府雇用的打手毆打的情況數不勝數。公開報導較多的就有姚立法、呂邦列、胡佳、李方平、鄭大靖、傅先才、李勁松、李蘇濱、高智晟、鄭恩寵、程海、陳光誠、袁偉靜、郭飛雄、唐荊陵、郭豔、楊在新、周莉、孫小弟、華惠棋、段惠民、嚴正學、孫不二等等,還有大量的案例尚未被媒體關注。
當局使用黑社會手段來對付維權人士自有他們自己的考慮。一方面,使用黑社會的成本比使用正式法律程式來迫害維權人士的成本要低。動用刑事法律給維權人士判刑需要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也需要找到明確的條文和(製造)一系列證據。另一方面,動用黑社會手段雖然會遭到外界的譴責,但使用法律手段來迫害維權人士則會遭到更強烈的、更正式的譴責。其中恐怕有舉證的原因。員警充當黑社會打手具有較強的專業優勢:打到什麼程度、怎樣不留下證據,都訓練有素。由於負責立案偵查的正是打手的操縱者或者是打手自己,因此無法通過他們找出真正的兇手。即使受害者找到行兇者,也無法證明他們出於警方的授意。在最好的情況下(比如足夠的外界壓力),不過是警方隨便找幾個替罪羊而已;這也極少發生。
實際上,綁架和毆打維權人士也僅僅是中共政權黑社會化的一部分表現。在瘸腿改革導致的經濟畸形發展過程中,社會各個方面都有黑社會化的表現。夜總會、娛樂城、洗浴中心中的色情服務業,沒有政府官員作為保護傘,很難存在和發展。製作、販賣淫穢物品、制毒販毒、賭博業,礦難頻發的黑煤窯、黑礦井,背後也往往有政府官員和黑社會的影子。通過買官賣官,黑社會成員可以躋身官場,在主席臺上作反腐打黑的報告。警匪一家,不過是民間對社會現實的形象總結而已。
成都車站派出所的四五十名員警與站內小偷勾結,小偷如果要進入候車大廳行竊,必須要給在該段執勤的員警交納數百元不等的“入場費”;交費之後,小偷即可在候車大廳內自由行竊。獲得首屆“任長霞式公安局長”和“全國優秀人民警察”榮譽稱號的耒陽市公安局局長肖強,竟是黑社會保護傘;而給廣東黑幫龍興社充當保護傘的是四會市公安局副局長陳國陽和治安管理股股長張偉洲。新化縣公安局副局長伍福全、刑偵大隊大隊長易俊清、副大隊長曾維洪,順昌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李建,葫蘆島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張紹忠,宿州市維橋區7名法官、檢察官,郴州市政法委副書記謝孔彬、資興市政法委書記郭標平、資興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方祝躍、資興市公安局副局長黃生平,溫嶺市公安局局長楊衛中、溫嶺市市長周建國,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朱良等人,都因充當黑社會團夥的保護傘而被查處。黑社會老大曹傑運用行賄手段搖身一變成為佟二堡公安分局副局長,而且還集鎮、縣、市、省四級人大代表于一身。廣東海豐縣的黑社會老大黎祥湛,乃是海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在職民警。陝西山陽縣公安局副局長何奇也是黑社會老大。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一年裏,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官員職務犯罪案件54件共62人。而實際數字遠遠不止這些。
在浙江溫嶺黑老大張畏的別墅圍墻上有塊牌子,寫著“溫嶺市公安局重點保護單位”。政府當然要保護他們,因為他們在各地的經濟、政治戰線上發揮重要作用。我所接觸的拆遷案件,無一例外都有黑社會的介入,他們沖在官商勾結進行斂財的第一線。山東臨沂、廣西博白的計劃生育運動中,已經完全分不清黑社會和政府行為的界限。2005年的太石村事件,黑社會打手也活躍在剿殺基層民主的台前幕後。城管人員(經營蔬菜的農婦林紅英被江蘇城管人員打死、修理自行車的吳壽清被無錫城管打死)、黑保安(北京一超市保安當場打死外地民工、深圳一超市保安剁掉孕婦盧善輝的四根手指、運城娛樂場所五名黑保安打人致死),聯防隊(北京聯防將拾荒者王糞堆打死拋屍護城河、青島三小夥晚上回家被聯防打得遍體鱗傷),都和黑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2000年,Nancy Holmstrom和Richard Smith在《黑幫資本主義的必要性:俄國與中國的原始積累》一文中最早使用了“黑幫資本主義”一詞。我覺得,當下的中國也許是黑幫社會主義和黑幫資本主義的雜交混合體。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隨處可見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混雜,也隨處滲透著黑社會的氣息。學者何清漣認為,政府行為黑社會化、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開化與普遍化,正在成為中國政治領域發生的三大嬗變。這實際上既反映了中共全面控制能力的下降,也反映和加劇了中共統治的合法性危機。
暴力在極權制度運行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槍桿子裏出來的政權,必然以來槍桿子來維持,並且視這一點為理所當然。暴力不僅僅是鎮反、三反五反、反右、文革、鎮壓八九民運、迫害法輪功,暴力已經日常化甚至正常化了:對訪民、維權人士、犯罪嫌疑人、囚犯、精神病人、街頭攤販,對民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乞丐、流浪者,暴力就如同家常便飯。
暴力在使用過程中會使自身異化。手段自我異化成目的。我接觸的法輪功案件和其他一些刑事案件中,辦案人員或看管人員使用酷刑已經不再以獲取口供、轉化思想為目的,酷刑成為施暴者的一種消遣和快樂,成為施暴者的一種心理需要甚至是生理需要;酷刑本身就是為了酷刑。如果製造恐怖氣氛是極權主義的需要,那麼暴力也同樣是極權主義的需要。暴力和恐怖本身成為一種意識形態,成為這種政治運行下去的必需品。在暴力邏輯的最高點,它就不僅僅是手段,而同時成為目的。文革口號“紅色恐怖萬歲”,就是為暴力而暴力、為恐怖而恐怖的凝練宣言。
三、體制之惡與個體責任
政治和社會的黑社會化以及暴力的日常化,導致了比表面看來更深刻的後果。暴力如果僅僅是導致恐懼,並不是最可怕的,因為恐懼還包含著是非判斷和反抗的可能性。長期的、普遍的暴力,伴之以持續的資訊控制和意識形態宣傳,就會導致道德冷漠和思考、行動能力的缺失。目前中國的道德冷漠、犬儒麻木、混淆是非、沉悶膚淺、無所信仰、無所行動,可以看成是極權-後極權時代的綜合疾病症兆。絕大多數普通民眾甚至絕大多數知識份子、社會精英在大是大非問題上也持沉默、犬儒、畏縮、曖昧的態度,對自己身邊發生的巨大的反人類罪行(我指的是迫害法輪功),視而不見,充當麻木的旁觀者。
這正是極權統治希望達到的心理狀態。起初統治者要塑造無限忠誠的個體和熱情參與的群體,但這一點越來越難以實現,他們轉而希望整個社會失去道德判斷力和獨立思考力,放棄政治參與的熱情,放棄對生命意義和個體責任的思考。形形色色的意識形態口號很難再成為政治動員的首要因素:基層選舉時,用發毛巾、肥皂的方式鼓勵村民參加投票;大學生入黨,是為了找工作時佔有優勢。不需要人們作出道義判斷,而只需要作出成本收益判斷。國家工作人員也是如此:國保不再充滿意識形態熱情、理直氣壯地用馬列毛思想來反駁或摧毀異議人士的“反動”思想,而是說:我們拿黨的工資,當然要為黨做事;或者,你也體諒體諒我們的難處,我們也有老婆孩子;或者,我們就是流氓,你能怎麼著!(沒有道德判斷、故意回避道德判斷或者顛倒善惡是非。)
繞了一大圈,又回到施暴者這裏來。施暴者的心理和精神狀態,不是在成為黨或國家機器的一部分或者發誓為現行統治服務的那一刻才形成的。它和一般人沒有太大區別:他們成為打手或員警之前,就具有了同樣的道德冷漠、犬儒麻木、膚淺庸俗、不問是非、思考無能的特徵。黨無需花費巨大精力,在茫茫人海之中萬里挑一地挑取忠誠的追隨者,政治上過硬、思想上合格的人員俯拾即是。綁架和毆打李和平的那些打手們,根本不會去考慮這次行動是否符合道義,是否符合法律;這次行動對個人的價值,在歷史中的意義;這次行動的後果,以及可能的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也根本不會考慮他們用高壓電棍電擊的對象,是否應該遭受這些懲罰,是否感到痛苦;他們更不會考慮對同類施加酷刑這一事件本身意味什麼。(有一本書的名字叫《酷刑乃侵犯人權之母》)如果每一個員警和政府的打手都作如此思考,都試圖理解每一個命令和行動的意義的話,目前這種政治運作就立刻陷入癱瘓。這種思考必然會引起思想的起義,如果不是行動上的起義的話。而統治者要做的,不是阻止他們進行這一種思考,而是阻止他們進行每一種思考,進而使他們主動放棄思考能力。
1961年4月11日至12月15日,耶路撒冷進行了一場著名的審判,被告人是納粹分子阿道夫∙艾希曼。艾希曼1942年被任命為保安總署第四局“國家秘密警察局”(蓋世太保)之下的“帝國猶太外移業務中心”的負責人,將猶太人移送集中營的運輸、調度與屠殺作業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負責。目睹了審判全過程的漢娜∙阿倫特根據有關材料,寫成《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篇關於平庸的惡的報告》,現在成為思想史上的經典,但在當時引起了巨大爭議。她提出“平庸的惡”的概念,可以說極具思想洞察力。阿倫特看到的艾希曼並非像人們想像的那樣是個殺人不眨眼的惡魔,而是一個“正常的人”。在第三帝國裏,他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一個循規蹈矩的黨員;在防彈玻璃隔離起來的被告席上,他半禿頭,西裝筆挺,帶著眼鏡,看上去彬彬有禮,是個平凡無奇的德國公務員。艾希曼辯解說,負責協調並管理將猶太人押往死亡營,只是執行“自上而下的命令”,在納粹的法律制度下,沒有做任何錯事。他感到不但必須服從,而且必須認真熱情地去服從;他別無選擇。阿倫特寫道,他毫無疑問會殺死自己的父親,如果他得到這樣的命令的話。
艾希曼是一個無力思考的官僚機器,他不是那種熱衷於邪惡的罪犯,他既不陰險奸詐,也不兇橫殘忍;除了非常熱心於自己的晉升以外,恐怕沒有其他任何的動機;他缺乏思考、缺乏決心、缺少想像力、不具有判別正邪的能力,“沒有外在的聲音來喚醒他的良心”,他成為一個服從官僚體制命令的機器人。這種脫離現實、缺少判斷力、盲目服從與無思想的“惡的平庸性”正是“他成為那個時代最大犯罪者之一的因素。”阿倫特認為,這種庸常“比把所有殘酷行為放在一起還要使我們毛骨悚然。”
儘管中國的秘密員警和執行犯罪任務的官僚所犯的罪行已經無法與艾希曼相比,但在心態、情感和行為方式上,與艾希曼極為相似。顯然艾希曼的審判促使我們思考整個制度的罪惡以及滲透到大眾骨髓的的每一個個人的罪惡。但是阿倫特認為,極權制度下,既不存在所有人都犯罪的情形,也不存在所有人都無罪的情形。在紐倫堡審判中,納粹高官恩斯特∙卡爾登勃魯納哭訴道:“我只是履行了情報機關應該履行的職責。我拒絕做希姆萊的替罪羊!” 文革結束後,大家都成了受害者或無辜者,犯罪人不見了。中國的秘密員警在將來的審判中一定會做出同樣的辯解:“我只是執行任務。我必須服從上級命令。”——在制度性的犯罪裏,個體應該不應該承擔責任,在多大的程度上承擔責任?
由於不同程度的“思考無能”,邪惡法律和邪惡命令的執行者習慣於機械地服從,而不去理解法律的含義或判斷命令是否違背道義、違背人的基本尊嚴,甚至不會去思考一個行動的效果是否能達到自身的目的。他們在潛意識裏早就準備好了被人質問或譴責或將來受審時的遁詞:“我是在執法。我只是服從上級命令。” “如果不服從,後果很嚴重。我沒有選擇。”對此需要做一點兒分析。首先,存在著明顯邪惡的法律,任何人都能夠依照常識、依照普通人的情感、依照最起碼的道德和正義觀念去作出判斷。當然這種情況並不多。討論這個題目的文獻數不勝數,尤其是紐倫堡審判以後;不再展開。其次,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在執行法律;很多命令的發佈者和執行者顯然知道命令是和法律相違背的。明知是違法的命令而服從,更不能免於被譴責。再次,有的情況下並不存在著明確的指令,可能只是一個暗示,一個原則性的指導,或者模棱兩可。上級有時要求“妥善處理”,在執行者那裏其實大有迴旋餘地。即使“打一頓”這樣的指令,打人者也有輕打重打、時間長短、是否需要侮辱人格等很多種選擇。最後但最重要的是,執行者往往大大地誇大了不服從的後果。他們或許根本就沒有想過不服從的可能性;但更多的時候,他們想當然地以為不服從的後果是不可承受的。
我們設想一系列的場景:(1)假如有人拿槍頂著一個人的後腦勺,讓這個人去殺另一個人。 他可以說 “沒有選擇”:要麼犯罪,要麼自己死。(亞斯貝爾斯:“任何道德法則都不能要求人們去壯烈赴死。”)(2)假如一個人接到上級長官的電話,讓他去殺人,否則被處死,這就不能說“沒有任何選擇”。被處死的可能性、逃跑的可能性、與上級交涉的可能性,都可以是考慮的因素。(3)假如一個人接到上級命令去殺人,如果不殺,會判處二十年徒刑。(4)假如一個人接到上級命令去殺人,如果不殺,會判處兩年徒刑。(5)假如一個人接到上級命令去殺人,如果不殺,將丟掉工作。(真的會丟工作嗎?找到其他工作的可能性有多大?丟工作的影響有多大?會不會導致全家餓死?還是儲蓄足夠維持到找到新工作之前?)(6)假如一個人接到上級命令去殺人,如果不殺,將會失去升遷的機會。為了說明問題,我們可以把上面(1)至(6)中的“殺一個人換成“殺一百個人”和“把某人打一頓” ,這樣我們又得到12種情況。——在這18種情況的一個極端,當事人需要在殺死一百人和自己失去升遷機會之間做出選擇;另一個極端,需要在毆打某人一頓和自己被處死之間作選擇。(如果喪失思考能力,或者不把道義納入自己的思考範圍,一個人就會殺死一百人和自己失去升遷機會之間,選擇前者。就像一個程式中只有“升遷” 而沒有“道義”的機器人做出的選擇一樣。)而實際生活不太可能如此極端。以我和李和平等律師介入的江西樂平死刑冤案為例,該案的辦案員警、檢察官和法官完全清楚黃志祥等4個被告是無罪的,但最後四名被告仍判處死刑。而不判死刑的後果是什麼呢?也許只是得不到升遷,或者只是被某個領導“穿小鞋”,他們在殺死四條人命和“被穿小鞋”之間選擇了前者。而在第一次上訴時,江西省高級法院的一個法官,做出了發回重審的決定。他不想參與殺人,他不想成為“骯髒的手”(薩特的一出話劇)——他沒有受到任何處理。如果他沒有辦法積極抵抗(按照他對法律和證據的判斷改判無罪),至少可以消極抵抗(找藉口不接此案,或發回重審)。而事實是,絕大多數法官在良心犯的案件中連消極抵抗都沒有,而是積極爭取在這樣的案件中表現自己的“忠誠”。穆勒在《恐怖的法官——納粹時期的司法》一書中曾經舉過一些例子,納粹法院的個別法官不按照上面的指令去審判,不過是被開除而已,根本不會被處死或者入獄。對不服從惡法或邪惡命令的可怕後果的過度想像,是極權體制下為惡者的寬心劑。但這經不起分析和思考——由此也可以理解為什麼極權主義如此敵視獨立思想者和知識份子。
體制之惡並不必然免除個體責任。沒有一個離開行動者的抽象體制,沒有一個靠文字就能自動執行的法律。如果以失去思考力和判斷力為藉口而不負責任,如果把一切罪惡歸於“罪惡的體制”,就等於放棄了我們生活於其中的世界以及放棄了人自身的全部意義。
四、真相與愛,思考與記憶
李和平律師長期參與維權活動,並承辦了楊子立案、法輪功學員王博案、三班僕人案、晟智律師事務所行政復議案、東陽畫水案、江西樂平死刑冤案,介入過陝北油田案、太石村選舉案、臨沂計劃生育維權及陳光誠案,等等。我和他一起有過很多合作,他的專業精神和責任意識給我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最難忘的是他給我講述介入楊子立案的過程,感人肺腑。而在陝北靖邊,我們幾個律師被武警小分隊包圍時,他神閒氣定,笑對兇險。有大愛才有大勇。從他的《願法治之光照耀中國——李和平律師關於自己被毆打的個人聲明》中也可以看出,他沒有被暴力引向暴力,被仇恨引向仇恨,被非法引向非法。他選擇了公開真相,同時深沉的愛使他在酷刑中保持了尊嚴。他寫道:“我心渴望法治,渴望社會和平進步。我在打人現場告訴打人者,我不記恨他們,我仍然愛包括打我的人在內的所有同胞——願法治之光照耀中國。”
用愛化解仇恨,用非暴力來回應暴力。這也正是越來越多的中國維權人士和知識份子形成的共識。如果我們陷入仇恨和報復,就做了國家黑社會所希望的事情——因為我們認同了國家黑社會所推行的仇恨邏輯和暴力邏輯。“暴力行為與非暴力行為之間的區別在於,前者一意孤行地想要毀滅舊事物,而後者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創造新事物。”(阿倫特)暴力引發人性中 “惡” 的力量,非暴力行為則試圖喚醒良知;暴力把人非人化,而非暴力植根於人的尊嚴和主體性;暴力試圖把我們拽回比拼體力的叢林時代,而非暴力抗爭則試圖以語言、說理和訴諸人性的方式建立規則社會。
但愛、寬恕與非暴力絕不是不分是非、不講原則、忘記過去。選擇非暴力就是選擇和解,但和解的前提是真相。圖圖大主教在《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一書中詳細論述了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以及思考。在我看來,其思想的核心與其說是寬恕與和解,不如說是記憶與真相。要求作惡者披露真相,來換取赦免,而不是無條件的寬恕一切暴行。沒有對拒絕說出真相的犯罪者的審判,就沒有真正的赦免。對真相的記憶與追尋在政治轉型和民族療傷過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不僅如此,歷史真相對於塑造民族的主體性、對於民族精神的健康發展都是極其珍貴的。真相通向正義,而遺忘意味著背叛。
面對暴力和恐怖,面對極權體制犯下的無數罪行,我們必須思考、記憶和作出決斷。說出真相、記憶真實是生活在罪惡政治下的人們的道德責任。僅有記憶和講述不能夠戰勝罪惡,但沒有記憶和講述,罪惡就永遠不能被戰勝。在自由的體制下,沒有人強迫我們做出決定。但在極權體制下,我們不能不作決定:面對明顯的邪惡而不作決定,就等於決定支持。那些自命清高的知識份子自稱不談政治,認為政治是骯髒的。實際上,這是懦弱和冷漠的藉口。對邪惡的沉默,增加了政治的骯髒,也因此與自己的政治潔癖和道德潔癖背道而馳。在罪惡政治之下,這種不談政治正是以卑劣的方式默許了罪惡的發生。除了積極作惡,沉默和不參與就是罪惡政治最希望的那種參與。表面上不參與是一種主動地選擇,實際上是一種道德和良知的投降行為。
阿倫特提出以不思考自身、不思考人類和社會為特徵的“平庸的惡”的概念,認為平庸的惡“可以毀掉整個世界”,這實質上是在強調思考在政治行動中的意義。“(不思想的)生命不僅是無意義的,而且不具備充分的生命活力。不思想的人就像是夢遊者。”對整個文明造成威脅的,正是首先這種毀掉自我的“不思想”。在她看來,獨立思考是通往自由的另一條道路。
而思考只能是特定歷史情境和社會情境中的思考。生活在極權國家的人們有責任去思考極權體制下的自我倫理和生命的意義。思考可以看成是自己與自己的對話,而自己與自己的對話同時又不能不是自己與社會、與整個歷史的對話。“思想是在人生經驗的事件中產生的,思想必須保持與這些事件的聯繫,以此為其意義的方向。”(阿倫特)與其說思考必須保持現實感,不如說保持現實感本身就是一種思考。當下中國的知識份子群體對社會現實的隔膜或者冷漠是極其驚人的。不知道或者不願意知道上訪村、法輪功、良心犯、貧民窟、黑磚窯的專家、學者、作家,到處都是。除了顛倒黑白、粉飾太平者以外,大量的知識份子嚴重與現實脫節。而脫離現實的思考只能是偽思考,脫離現實的寫作只能是偽寫作。
“生活在真實之中”。自由世界的人們也許覺得這真是一個奇怪的表述:誰能生活在虛假之中?——極權統治下的人們就生活在虛假之中。從出生到學校教育到工作,一直就生活在謊言和欺騙之中;或者真假不分的混沌之中。如果不經過努力,他的一生都無法跳出虛假的包圍。——說出真相,也許就是我們最基本的思想方式,當然這也要付出代價。我們生活於其中的制度決定了,我們保持起碼的人性尊嚴都要付出努力。一個人說出真相,不僅僅是對自身存在的一次思考,也給他人提供了關照自身的可能性。進而言之,一個人說出真相,就是對自我的一次救贖,就是對極權和邪惡的一次卓有成效的反抗。我們是罪惡和苦難的見證人,就必須為未來的審判準備證詞。就像一個人碰巧目擊了一場兇殺案一樣,他必須在未來的法庭上作證,說出實情,全部真相。
在得知李和平被暴徒毆打的消息的同時,看到這樣一則報導,2007 年9月27日,日本記者長井健司在緬甸軍政府對示威群眾發動武力鎮壓時遭槍擊身亡。錄影片段顯示,長井並非被流彈擊中,而是遭軍警近距離蓄意槍殺。並且,長井健司遭射殺後仍不放下手中的攝影機,他的鏡頭直到咽氣的最後一刻,都緊追著開槍的士兵拍攝。
你有槍炮我有鏡頭。你有流氓我有筆。我記錄並公開殺人者、打人者、幫兇、審判者、發號施令者的一切罪行,哪怕下一個被打、被關、被殺的就是我。我是我看到的一切苦難和罪行的見證者——你們打不垮、碾不碎、抹不掉、奪不去的,是這些面對暴力的記憶和證詞。
2007年10月26日
──轉自《人與人權》07年11月號(//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