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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拿Wii主機促銷、當贈品是否違法?法界看法兩極,有法官認為,Wii主機內含程式,可視為廣義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即輸入或散布,即屬違法,最重可判三年;另有法官認為,Wii和電視、冰箱一樣,屬電器而非著作,只要是真品,不論是水貨或公司貨、不論是送或賣,都未違法。
台灣加入WTO後,外國著作權人也受台灣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人若為外國人,也可來台提告主張權利,因著作權法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在得知對方犯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警才會偵辦,若被害人未提告,檢警無權主動偵辦;多位法官表示,目前還未看到因Wii而起的著作權官司。
Wii是否屬著作有爭議
若Wii屬「著作」,台灣廠商未經原廠授權即購入Wii來台,除非是自用,否則不論是販賣或是當成獎品,都屬「散布」行為,即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一條的可能;若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即輸入Wii,也有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虞,最重判三年及罰金五十萬。
但若Wii被視為「非著作」,即屬俗稱「水貨」的「真品平行輸入」商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只要是原廠所生產,不論是被引進販售或是當獎品,都不會違法;也有法官認為,Wii主機應屬一般商品,Wii的遊戲軟體才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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