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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彥瑜新竹市十五日電)聯電和艦案,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與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三名被告無罪。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表示不服,六日收受判決,並於今天上午提起上訴,上訴書連同附表及背信罪部分的補充理由書,共達兩百多頁。
新竹地檢署強調,這個案件為刑事司法事件,追究的是曹興誠等三人未經聯電董事會決議等程序、未向投資大眾揭露,即以聯電資源支持和艦的設立與營運,構成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罪責,這與行政部門追究聯電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即至對岸進行投資設廠而違反兩岸投資法令,是屬於不同事件,更與兩岸投資政策是否鬆綁無關。
檢方表示,本案原審不僅審判程序諸多瑕疵,判決也有多項違背法令的事由,上訴書理由分為程序與實體兩大部分。程序部分包括未審先判、應調查的證據未予調查、違反證據法則、原審切割程序的進行違反當事人對等及真實發現原則、辯護人涉及利益衝突應迴避而未迴避等五大理由。
至於實體部分,上訴書提出原審認定事實有:一、未就檢察官出證的各證據間具有互補性或關連性的部分,予以綜合歸納的觀察,二、未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予以客觀判斷,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等三項重大違法事由。
此外,上訴書並就被告鄭敦謙涉嫌部分,證明他雖不在聯電任職,仍須負與被告曹興誠及宣明智為共同正犯的罪責,針對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的法律上要件,指出原審認定的違誤,並另就證據詳加論述。
檢方除了提出上訴書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上述違法不當事項,並再以補充理由書就被告等背信罪責部分,以卷內證據逐就背信罪的構成要件論述背信罪確實成立,也指出原審漏未審酌的理由矛盾之處。上訴書連同附表及背信罪部分的補充理由書,共達兩百多頁。